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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專家抽取失敗怎麽辦

壹、參照資源性質,選擇對應處置方式

依據《政府采購法》就不開展招標的工程,政府部門需要參照相關規定,選取適用的采購方式。政府采購工程招標本身也屬於自願招標形式,若招標失敗之後在,也需要開展重新招標,若持續失敗,則需要轉變交易方式,但同樣不適用直接發包形式。

我國《招標投標法》明確規定,政府工程必須要招標的項目包括:

①大型基礎設施、社會公***利益、群眾安全項目、公用事業等;

②國有資金投資建設項目、國企融資建設項目;

③市場融資項目、國際組織借貸資金項目。

在各類項目與法律、法規標準中,政府采購工程招標工作均是由國務院相關部門制定,經過國務院領導層批準,由法院、國務院出具相應的規則,在此基礎上開展招標工作,可確保政府采購工程招標工作的順利進行,確保市政工程建設有序開展。

二、工程招標失敗,轉變交易方式

政府采購工程招標失敗後,經過相關部門的決定,可開展招標工作,以此滿足招標法要求,符合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政府采購工程就招投標工程外的項目,必須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開展。參照相關法規,依據實際情況,合理變更采購形式。

①成立專門的談判小組,小組由委員會人員組成,組成人員不管是全專家組還是部分專家組,均需要發揮出自身的談判作用,為政府采購工程招標提供保障,即便是政府采購工程招標失敗後,談判小組人員也可在第壹時間轉變交易方式,選擇對應的采購策略。

政府招標采購失敗該如何解決?

②若供應商確定為“該兩家”,則適用競爭性談判方式,且此時參與談判的供應商,無法進行更改。

③招標文件內容應當滿足相關要求,符合法律條文規定。在此時期,供應商是不需要提供任何文件。之前遞交的條件,經過相關部門的決定,壹般要求供應商隨意更改,競爭性談判響應文件此階段就會發揮其作用。

④在確定好采購需求後,需要參照相關文件與規定合理制定,切記不可隨意更改。若談判文件改變了招標文件條件,則不符合相關要求,就供應商而言存在著不公現象。針對這類情況,需要重新開展招標,不可采取談判形式。

三、重新開展招標,選擇對應采購形式

就依法開展招投標工作,且招投標失敗後,經過審批人員、招標人員的決定,若不再招標,則不可使用直接發包的形式,需要先轉變現場交易方式,選擇有效的采購方式。

就無法使用國有資金的工程項目應當參照國家法律、法規,不管招標項目是否繼續開展招標工作,若招標失敗,經過審批人員、招標人員決定後,應當合理選擇應用直接發包形式還是非招標形式。

就使用國有資金的工程項目,必須要合理區分,政府部門在采購工程招投標階段,應當參照相關法律法規開展。

四、分析采購招標,分析競爭可行性

(1)采購人員與采購單位,遞交文件且獲得相關部門批準後,現場管理人員應當將公開招標現場轉變為競爭性談判現場,確保采購工作的合法性,以此保障政府采購工程招標的有效性。

(2)采購人員、采購單位必須要明確采購需求,配備相應的招標文件與采購文件,做到有的放矢。在采購文件內,應當適當加入談判程序。

(3)積極開展現場簽字,引入各類審批方式,明確現場簽字的特殊性。就公開招標現場,管理人員需要實時收集材料,強化現場審核工作,壹旦申請材料滿足相關標準與要求,則開展現場簽字確認工作。

(4)就相關規定,采購人員與采購單位在相應材料遞交階段,應當直接遞交變更采購方式。同時,保障材料填寫內容的齊全性、完整性,避免漏填、塗改現象的出現,立即上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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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項目馬上就要開標了,抽不到評審專家怎麽辦?”這個問題,已被許多采購人單位問了無數次。尤其是在各種各樣采購人單位代表聚會的場合,這個話題都會成為討論的焦點之壹。通用項目還好,壹遇到那些極為專業的部門集中采購項目,抽取專家就成了“老大難”。在地方,抽取不到足夠數量的評審專家也時有發生,不同程度地對采購人的工作開展造成阻礙。

遇到這樣的情況,采購人是否就只能坐等卻束手無策呢?本選題揭示這壹采購人的困擾,剖析其存在的原因,通過采集各方觀點發現,遭遇評審專家數量不足,采購人應該主動出擊,盡自己力所能及為專家庫建設做出貢獻。

專家不足困擾專業項目評標

“又是因為抽取不到足夠數量的專家影響項目正常開標。”前不久,某中央單位組織部門集中采購招標,由於項目較為專業,采購人未能在開標前兩天於財政部門的評審專家庫中抽取到足夠數量的專家。負責這個項目的采購人代表告訴《政府采購信息報》記者,通用項目還好說,專家庫基本能夠滿足需求,就是屬於部門集中采購範疇的個別專業項目,由於技術、專業局限,社會上相關領域的專家本就不多,專家庫中的評審專家人數更是顯得不足。

這壹現象被《政府采購信息報》記者在許多擁有專業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單位得到了印證。每當談起這個話題,采訪對象的語氣中都充滿了無奈和焦慮。究竟是什麽原因讓這種狀況成為采購工作的“絆腳石”?

合適的評審專家越來越少

李明(化名)是某單位的采購工作負責人,這天,他第四次為同壹個項目在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終於,最後壹個評審專家名額被補足,李明感到異常輕松。他說,按規定,每個項目只有3次專家抽取機會,只有在第三次抽取後仍不能確認有足夠數量的專家參加評審時,才能向財政部門申請增加壹次抽取機會。“申請了還不壹定能夠獲得批準,因為財政部門要核實情況是否屬實,防止這種例外規定被利用。”李明揮了揮手,“我們也不願申請第四次抽取機會,誰不想壹次性抽取成功呢?”

在李明的單位,某些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經常面臨著評審專家數量不足的情況,尤其是幾個今年剛剛被納入部門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被李明歸納為三點:壹是專業太過細分,社會上研究此領域的專家有限,其中報名獲批成為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更是少之又少;二是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征集宣傳面太窄,社會影響力不夠,致使壹些有能力、有精力的人因不知曉而未報名。

業內人士普遍贊同李明的看法。國家稅務總局集中采購中心原主任王淑美曾表示,近年來,從中央到地方,政府采購範圍都在迅速擴大,其中特征是新納入的項目越來越細分、越來越專業。如此壹來,如何能夠在最快速度內找到合適的、資格符合政府采購要求的專家,值得從業者思考。

切忌人為制造“無人能評”

今年5月末,某中央單位下發文件布置整個系統的評審專家管理工作。其中,特別強調“采購單位在與評審專家聯系確認參加評審時,不得隨意擡高評標難度,人為造成無人能評的情況”。這與財政部辦公廳在2004年下發的《中央單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管理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的相關規定如出壹轍。

“有些采購人為了能夠采購到中意品牌,不惜故意向評審專家誇大項目難度。在這種情況下,評審專家會產生恐怕自身能力不能勝任工作的擔心,於是就會婉言謝絕參與評標。幾次抽取專家均達不到法定數目,可項目不能不采購。此時,采購人就會向財政部門推薦與自己相熟的評審專家。其實,這些被推薦的專家深諳采購人喜好,能夠幫助他們達成目標。”壹位業內人士向《政府采購信息報》記者講述了這壹令人擔憂的現象。

其實,這壹現象也道出了監管部門以及采購人內部的采購管理部門做出杜絕采購人隨意擡高評標難度的初衷。

令人欣慰的是,隨著采購意識在采購人單位的不斷深入,如今,這種違規現象“不能說完全杜絕”,但已“非常少了”。現在無論是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紀檢監察部門,還是單位內部的采購管理部門,對政府采購工作的監督越來越嚴格,違規的風險越來越高。同時,花財政的錢買不到物美價廉的產品,不要說社會輿論,僅是單位內部輿論及領導的詢問,都會讓經辦人員吃不消。

提供“專家源”采購人也有責任

有些采購人把抽不到足夠數量評審專家的原因都歸咎到專家庫不能及時擴容。在采訪中《政府采購信息報》記者了解到,各地負責組織管理評審專家庫的財政部門也有苦衷。他們對專家的大門其實是敞開的,只是由於政府采購活動的嚴肅性,在準入資格上會有壹定的要求,因為在我國的采購制度中,評審專家的責任實在重大。對於如何找到合適“專家源”這個問題,大多數從業者達成了***識--濫竽充數不如寧缺勿濫。

“其實,采購人手中掌握了大量‘專家源’,只是沒有意識到和擅加利用。不要把問題都拖到開標的前幾天。解開困擾,采購人不妨在日常工作中就主動出擊。”商務部壹負責政府采購工作的人士提出了壹個“新鮮”的建議,“可以組織本單位、本系統的專業人士報名成為政府采購評審專家。”

主動出擊充實專家庫

難則思變。中國氣象局邁出組織本系統工作人員申請成為政府采購評審專家這壹步,也是被“逼”出來的。氣象部門的部分采購項目十分專業,且基本沒有案例可以借鑒。技術難再加上評標難,評審專家不足的現象時有發生。“國內研究氣象領域的專家本來就不多,這決定了有資格申請成為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基數有限,難以滿足評審要求。”中國氣象局采購中心的壹名工作人員說,“我們不能讓壹名專家連續參加評標,這不符合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要求。”

據了解,為了改變這壹現狀,他們積極組織本系統內部工作人員通過單位推薦或個人自薦申請成為“中央單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中國氣象局對申請人的資格限定完全參照《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對此他們表示,不會因為氣象部門專家少或者是組織內部人員集體申報就降低了專家準入資格,這是采購質量的有效保證。另外,在將候選專家報財政部復審之前,中國氣象局財務司要首先進行壹次嚴格的初審。

使用自薦專家有講究

據了解,在本系統內部挖掘專家向財政部門的專家庫積極申報的,不止有中國氣象局,許多擁有專業項目的單位都開始了類似的嘗試,他們的申報對象有離退休人員,也包括在職工作者。

許多地方的財政部門也都贊同采購人的此種做法,認為這對豐富專家數量和保證專家質量很有好處。但是他們也同時提示,采購人使用自薦專家要遵守壹定的規則。

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采購人不得以專家身份參與本部門或者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標。”由於某些專業的評審專家仍然有限,壹旦采購人在專家庫中抽取到的是本單位在職員工,應廢棄重新抽取。

如果抽到的是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是否也應廢棄重抽呢?目前,對於這壹情況的處理還存在爭議。大部分單位所持態度都是為避嫌堅決不使用此類專家評審。但也有觀點認為,《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中要求評審專家不得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即評審專家三年內不得在投標人單位任職或擔任顧問。如果評審專家在采購人單位離退休時間達3年以上,應可以參與投標。

有業內人士認為,這種情況在財政部門沒有給出明確、統壹說法之前,采購人還是應該持慎重態度,不要使用離退休職工作評審專家。

專家備案可以救急

如果前期工作都做好了,在開標前兩天抽取專家時仍然遭遇專家不足的狀況,應如何處理?根據壹些中央單位的實踐,采購人此時並非就束手無策,仍可以通過“評審專家備案制”來主動補足專家。

“評審專家備案制”在中央各預算單位和壹些地方已有較長時間的實踐,可在采訪中《政府采購信息報》記者了解到,真正了解這項制度的單位並不多,有些單位根本沒有聽說過。也許大多數單位的采購項目都以通用類為主,很少能夠遇到抽不到評審專家的情況。可是,認識這項制度並學會正確使用,可以避免日後突發狀況而措手不及。

事後備案采購人負責

我國的每壹個職能部門都掌握著大量研究本行業、本領域的實戰或學術專家資源,其中大部分並不具有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可是他們卻能夠在采購人遇到難題時救急。

前不久,某高校采購高端科研儀器,也遭遇到了在省內抽不到足夠數量評審專家的情況。他們當天就積極與北京高校同專業的教學人員聯系,邀請幾名該領域的資深教授到該省參與評標。兩天後,項目如期開標,評審環節順利進行。與此同時,高校將後補的專家名單和全部資料及時上報給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據悉,經過壹段時間的資格審查,幾名專家均被批準補足到該省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但其中有壹個問題應引起采購人的註意--先補專家事後向財政部門備案,評審環節壹旦出現問題,責任應由采購人自負。

“‘評審專家備案制’是采購人抽不到足夠數量評審專家時的救急措施,它的初衷是不耽誤正常采購時間,以節約采購成本。但是這種行為沒有財政部門的監管,采購人應做到責任自負。如果財政部門在事後審查時發現采購人自行選擇的評審專家資格不符,仍可宣布采購活動無效。”某省采購監管者說,“事後備案就像壹把‘雙刃劍’,既方便了采購人,又給采購人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事前備案財政部門負責

面對事後備案的高風險,商務部選擇把工作都做在前面。據介紹,他們遇到評審專家不足的情況,壹定要在采購活動開始前把自己推薦的專家上報給財政部,等待他們獲批被補入評審專家庫之後再舉行采購活動。這樣壹來,自薦專家正式獲得了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采購活動也就沒有例外情況了。

財政部國庫司的相關工作人員曾提示過采購人,在為自薦專家進行報批報備時,壹定要註意行文規格,壹份正式的司局級函必不可少。其中,要詳細寫明本項目未能抽取到足夠數量評審專家的原因,以及自薦專家的身份信息、行業資質等。

另悉,目前許多地方都開始嘗試駐外地單位抽不到足夠數量的專家求助於所在地財政部門的方式,效果不錯。這些地方的采購監管者認為,只要專家資格能夠保證,評審活動的質量應不會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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