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於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了,對於兩稅合並後的新稅法,全國各行各業的財務工作者都在認真的加以學習,理論工作者也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分析和探討新稅法對企業稅負的影響。筆者針對酒店行業的具體特點,結合國家對服務行業的產業政策,就新稅法施行後酒店行業的稅務籌劃工作談幾點體會: 壹、加強財務工作,規範財務核算體系。此次新稅法實行後,內資企業的所得稅稅負平均水平有所降低,應該說這主要得益於我國經濟規模的不斷壯大,從而導致稅源的不斷增加所致。但另壹方面,隨著稅務監管的不斷加強,稅務機關對納稅企業的財務工作要求也在不斷提高,真實、規範的財務核算體系是企業進行稅務籌劃的基礎。 首先,酒店行業由於行業特點,同時現金收入也占有很大的比例,這本身要求酒店行業必須建立完善的企業財務制度,防止內部財務舞弊的出現;同時也要求酒店財務會計人員具備較強的財務法律意識,真實反映和記錄企業的經營和財務成果,刻意增加酒店的成本或減少收入,理論上是站不住腳的,因為簡單從企業的往來和毛利率上都可以暴露出問題。刻意的造假所挑戰的是企業的財務管理體系和行業的平均盈利水平。愚蠢者偷稅,聰明者避稅,智慧的人做納稅籌劃。 其次,規範進行酒店的各項收支處理,新的稅法依然強調《稅法》高於財務準則,凡是財務制度與稅法有沖突的地方必須按稅法執行。這就要求酒店財務人員需要努力學習,了解財務與稅務在處理業務時的關系和區別,明顯的帳務處理錯誤導致不必要的罰款或其他損失是必須避免的。比如娛樂業的營業稅是20%,而餐飲住宿的營業稅是5%,如果酒店不嚴格分開核算,就必須完全按20%交納營業稅,這樣的損失是不值得的。 二、酒店行業財務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新《稅法》,準確理解新《稅法》的含義以及和老《稅法》的區別,只有這樣,才能在帳務處理是有理有據,同時在稅務檢查時也能審慎對待稅務人員的意見或觀點。比如新《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的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酒店行業由於采購工作比較分散,特別是農副產品的采購沒有發票的情況是真實存在的,那麽按照新《稅法》上述解釋,這部分合理的采購支出在正常的出入庫手續條件下應該屬於合理支出。另外新《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那麽符合條件的酒店企業應該主動積極申請這壹優惠政策。 三、用好用足國家以及地方政府的各項優惠政策。國家和地方政府為了促進就業,扶持第三產業的發展,出臺了許多優惠政策,酒店行業財務管理人員應該特別予以關註。現舉例如下: 舉例壹:關於企業企業的工資總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支付學生實習報酬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07號)中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國發[2005]35號)有關要求,為促進教育事業發展,現對企業支付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實習生報酬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壹、凡與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協議的企業,支付給學生實習期間的報酬,準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具體征管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對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實習生取得的符合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報酬,企業應代扣代繳其相應的個人所得稅款。 二、本通知所稱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成人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職教中心)和技工學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職業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三、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舉例二:幾乎各省、市、自治區都有關於下崗再就業的優惠政策,對於企業用工時吸收下崗工人超過壹定的比例都有稅收優惠政策。酒店行業應該根據各地的具體政策加以用好,用足。 四、加強和稅務機關的溝通,尋求政策和實際操作方面的及時指導。需要指出的是本人所說的溝通並不是指拉關系的疏通。由於目前我國在稅收制度和稅收征管方面還存在壹定的缺陷(參見本人稅收制度不足之我見),同時國家涉稅的有關政策也比較無序,導致企業財務人員在把握上有壹定的難度。因此尋求稅務機關在政策上的支持是非常必要的,同時搞好和職能部門的工作關系也是必須的。 總之,在新的形勢下,酒店行業在稅務籌劃方面大有可為,各企業應該根據自身的具體條件進行統籌計劃安排,不能等政策、靠關系。財務經理必須具備的業務素質是:諳熟財經法規、長於納稅籌劃、精通財務核算、深悟理財之道、不斷提高管理能力。財務主管人員更應該加強自身學習,熟悉涉稅的法律法規,才能在工作中應用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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