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壹些地方稅務機關制定的壹些營業稅稅務處理其自身的規定搬遷補償款。例如,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拆遷補償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閩租發[2004] 63號)規定:壹,給予拆遷拆遷補償安置的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不管其中結算價,屬於營業稅征稅範圍的方式,應該是“銷售不動產”營業稅。拆遷拆遷補償應支付的費用已經發生,這可能不是針對營業稅“銷售不動產”所抵消。其次,是房子(或土地)的單位和因拆遷拆遷拆遷獲得賠償和其他補償費和安置補助或住房,但在以下兩種情況下的個人,營業稅應該征收。 1,單位和個人獲得政府住房金融機構的薪酬(或土地)拆遷補償費及其他補貼,暫免征收營業稅的拆遷。 2,普通個人的拆遷,結果占用的房屋拆遷,房屋及其他補償或安置過程中出現的?產權交易所,暫免征收營業稅的面積來實現。
由於沒有統壹的政策,拆遷補償費營業稅稅務處理,可以在推薦此類服務的臉上更多的通信企業專管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並確定如何溝通成果的基礎上的稅務處理。
3。企業所得稅
(1)用於補償搬遷所得稅處理
結余截至目前,在稅務處理拆遷補償的國內企業所得稅法沒有作出特別規定。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規範拆遷補償是國家稅務總局的最重要的文件,“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獲得批準搬遷補償費收入稅務處理”(國稅函[2003] 115號)。該文件的內容如下:
①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重新購買或建造固定資產的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搬遷前(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式中,取出後,應高於拆遷補償費收入加銷售各類拆遷收入減去固定資產及各類清拆後的處置成本的折舊價值余額的固定資產,置換固定資產抵銷原有的業務。
②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不再重置前的固定資產的相同或類似性質,並利用每拆除和搬遷後,根據“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中華人民***和國法實施細則“第44條規定,應高於各類搬遷補償費收入,加上來自出售固定資產拆遷減去所有類型的拆除和處置成本的價值的差額收入按折舊固定資產計入當期應納稅業務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實踐中資企業收到拆遷補償款的稅務處理在很多情況下也可以執行國稅函參考文獻[2003] 115號。有很多地方稅務機關參照文件精神,在稅務處理區域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拆遷補償的規定,如“江蘇省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的具體業務問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超自然國稅發[2004] 97號)等。發生虧損
(2)搬遷過程中的稅務處理
①內資企業,當補償不足以支付搬遷費用和業務損失因搬遷發生的,按照稅收第13總局號令“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之前,財產損失”的規定可以是物業稅機關批準作為扣稅虧損後。
方式第九條,財產損失,由於政府的規劃,征地搬遷作為審批的稅務機關的上壹級級政府稅務機關所在地的規定。
第44條規定,政府規劃搬遷,由於征用財產的稅收減免申請損失的方式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壹)有明確的法律和政策依據;(二)不屬於對政府進行評估。
第45條規定的方式,企業由於按照下列證據確定的政府規劃,收購,財產損失的搬遷:行政決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據(壹)有關政府部門;(證明二)技術部門或機構鑒定;賬面價值(三)確定企業資產的基礎。
因此,我們會遇到這樣的情況國內企業在審計,稅務機關應根據需要來確定,根據所得稅的損失是否進行調整的批準。
②外商投資企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的取消和下放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幾個後續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4第十條] 80號)的規定,財產損害的外商投資企業稅收減免自2004年7月1日備案制度從審批制改變。企業發生財產損失時,由稅務機關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時,應他們的屬性類型,程度,數量,價格,損失的原因,扣除期限的虧損批示,但自帶的輔助信息,如物業內部部門鑒定損害,如果造成企業外部所涉及的財產損失,也包括外企業來部門,財產損失證明資料確定機構。當企業所得稅稅務機關檢查稅收情況時,重點應就企業財產損失進行檢查。企業收取的財產損失,在沒有提供上述數據,是沒有辦法的實際證據,可以是納稅調整。
因此,由於不足以彌補搬遷費用和業務損失因搬遷外商投資企業的審計,賠償財產損失時可發生減稅的結果,更要看專業判斷。
(3)涉及的所得稅處理企業搬遷和財務處理差異的總結
從上述規定看,拆遷補償收到的大型金融交易的稅務處理的差異。主要體現在:
①用於若幹條文的搬遷核銷相關費用或損失計入資本公積,而不會影響企業損益的搬遷結余,但這種數量經濟補償在資產置換的固定資產稅的有關規定,對原來所抵消,即通過減少折舊抵稅可以包括在應納稅所得額的形式在未來幾年。因此,在相同或相似的重置固定資產,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將在未來壹年內形成。為求穩妥,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對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應在轉入資本公積的拆遷補償款余額時支付,按照余額金額乘以適用稅率預留遞延稅款貸項(而不是余額應全額計入資本公積),在隨後幾年按照會計及稅收抵免年度折舊沖銷計提的差異。
②財企[2005] 123號未復位後搬遷不再相同或治療類似的固定資產結余應明確規定,但根據稅法規定,這種情況下應該被視為壹個傳統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處置的稅收待遇。
③財企[2005] 123號規定,自拆遷費用和損失,包括機器設備搬遷所收取的拆遷補償費,運輸,重新安裝,調試等費用,但國稅函[ 2003] 115號文件並未明確此類費用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扣除。
④財企文件[2005]用於人事費123號的要求,可以直接沖銷拆遷補償,安置我們理解這裏所說的包括“買斷工齡”的壹次性補償。據“回復上企業支付的壹次性補償,以在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的員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01〕918號)的規定,可在扣除企業所得稅壹次性補償的原則。然而,該文件還規定:種類繁多的補償性支出,壹次性攤銷較大,可以均勻的企業所得稅收入影響本年度攤銷後的壹年。具體攤銷年限由省局根據當地情況決定。因此,在涉及壹些工人“買斷工齡”或支付其他補償的企業搬遷過程中,稅務機關應關註是否允許壹次性稅前扣除收購基金。如果稅務機關的要求被指控,在使用納稅影響會計法的情況下,會發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即遞延稅款借項)。在確認的遞延稅款借項,應特別註意下壹個反轉(通常為三年)期間的差異107頁上的“企業會計制度”,應預計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產生的前提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