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
(二)申請人的銀行儲蓄卡(折);
(三)申請人為職工配偶的,提供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或戶口簿);
(四)申請人為職工父母或子女的,提供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戶口簿或直系親屬關系申明具結保證書);
(五)申請人委托單位經辦人辦理的,提供單位審批蓋章的委托書和代辦人身份證。如委托其他人代為辦理的,提供經公證後的委托書和代辦人身份證。
不同的提取用途等,申請人還應分別提供相關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壹)職工購買、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購買預售商品房(含經濟適用房、集資房等),提供經備案登記的購房合同、不低於法規比例的首付款稅務發票;
2、購買現房或二手房(含經濟適用房、集資房等),提供不動產權證書、契證或契稅發票、國稅增值稅購房發票;
3、購買拆遷安置期房,提供拆遷安置協議或商品房購房合同、付款憑證;購買拆遷安置現房,提供不動產權證書、契證或契稅發票、國稅增值稅購房發票;
4、新建自住住房,住房在城鎮的,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許可證和工程造價預算書;住房在農村的,提供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農村住宅建設用地呈報表和工程造價預算書;
5、大修自住住房,提供不動產權證書、房屋安全鑒定部門出具的危房鑒定告知書或經建設主管部門批準的大修審批表、工程造價預算書;
6、同壹套自住住房在同壹自然年度內多次交易,原則上只允許提取壹次住房公積金。如不同的購房職工再次申請提取,應提供本人(配偶)戶口遷入證明或本人(配偶)累計繳納3個月及以上該房屋水、電、燃氣中任何壹項憑證原件,或者在辦理過戶6個月後申請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