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研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的通知、規定和辦法,可以總結如下:1 .不需要繳納營業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的規定,直系親屬之間的股權轉讓不需要繳納營業稅。二。個人所得稅是最復雜的。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自然人股東取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財產轉讓所得,以個人每次轉讓財產取得的收入,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即具體計稅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財產轉讓所得-財產原值-轉讓發生的合理費用;應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0%。比如5%的股份,對應原註冊資本(200萬)是65438+萬元,現在公司凈資產是5000萬元,5%是250萬元,那麽應納稅所得額是(2.5-10)?20% = 48萬元。每壹個正常的市場主體都不願意支付這麽高的稅負,所以有限公司股東之間的股份轉讓往往是以公允價格或者低價進行的,沒有財產轉讓所得,也就是規避了應稅所得。針對這種“合理避稅”,壹系列文件相繼出臺。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規定股權轉讓當事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後,企業變更股權登記前,負有納稅義務或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 並繳納稅務機關出具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或免稅或無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201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的公告》首次明確,“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采用本公告所列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所得。”也就是說,股權轉讓所得與否,不是由轉讓方和受讓方自己決定的,而是按照公平交易價格來計算,計稅依據的確定權在稅務局。2014國家稅務總局頒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壹條:無正當理由申報股權轉讓所得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所得。什麽情況算股權轉讓收益明顯偏低?1.申報的股權轉讓收益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未出售的不動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申報的股權轉讓收益低於該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2.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取得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3.申報的股權轉讓收益低於同壹股東或同壹企業其他股東在相同或類似條件下的收益;4.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同行業同等或類似條件下的企業;5.不合理無償轉讓股權或股份;6.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國務院財稅部門沒有明確規定直系親屬之間的股權轉讓是否需要繳納個稅,但在法律上打開了壹個人性的窗口:“將股權繼承或轉讓給能夠提供合法身份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直接贍養或扶養轉讓人的贍養人或扶養人”可以作為股權轉讓收入低的正當理由。明確規定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方負有直接贍養或扶養義務的贍養人或扶養人,是具有明顯低計稅依據的正當理由。如果轉讓方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低至“零”,則構成直系親屬間股權無償轉讓或贈與,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直系親屬通過無償劃轉取得股權的,按照取得股權發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股權原值之和確認股權原值;雖然直系親屬之間的股權贈與不需要繳納個稅,但納稅人也需要註意稅務機關的征管規定。稅務機關建立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電子臺賬,將個人股東相關信息錄入征管信息系統,加強每次股權轉讓之間股權轉讓收入和原值的邏輯審核,對股權轉讓實行鏈條式動態管理。部分地區對股權無償轉讓行為有規定:直系親屬之間發生繼承、處置遺產和無償贈與股權的,雙方均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納稅人需提供贈與人與受贈人關系公證書、撫養或贍養關系公證書(或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撫養或贍養關系證明)、繼承公證書等相關證明,填寫並報送《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稅務機關應認真審核並留存復印件。三。印花稅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訂收本條例所列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繳納印花稅。股權轉讓憑證的簽署加蓋“產權轉讓憑證”章,稅率為0.5%。因此,直系親屬在股權轉讓中按照股權面值的0.5%的稅率繳納印花稅。印花稅按照未上市公司股權轉讓辦公室的書面文件繳納。直系親屬股權轉讓協議是現在很常見的壹種合同形式,涉及到資產的轉讓、稅費的繳納等。其中,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較為常見。如果這方面涉及到妳的生活,了解直系親屬股權轉讓的相關知識是必要的,可以省去不必要的麻煩。以上是整理,希望對妳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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