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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和保障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的開發建設和對外開放,發揮其引領作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批準的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發展規劃,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經國務院批準的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以下簡稱實驗區)和經法定程序確定由實驗區管理的區域。第三條試驗區應當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享受的發展理念,突出國家確定的發展定位,遵循區域統籌、整體規劃、協調推進、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原則,積極融入國內國際雙循環發展新格局,實現經濟社會環境高質量發展。第四條試驗區建立健全容錯糾錯機制,大膽探索、先行先試,創新體制機制,努力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全面推進開放合作,吸引人才和高端要素集聚,建設投資貿易便利、金融創新突出、服務體系健全、監管高效便捷、輻射帶動效應明顯、法治環境規範的開放創新先行區、高質量發展示範區和高端產業集聚區。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建立健全決策和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實驗區建設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省人民政府設立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作為實驗區的管理機構。

省人民政府委托鄭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管委會。第六條實驗區應當建立事權劃分科學、結構扁平優化、管理高效統壹、運行公開透明的管理體制。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支持實驗區聚焦主業,保障管委會依法正常行使職權。第七條管委會根據本條例的規定,行使省轄市人民政府的經濟社會管理職權和省人民政府賦予的專項管理職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管委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制定和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等在實驗區;

(二)負責實驗區發展改革、科技、金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統計、規劃建設、知識產權等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等行政管理工作;

(三)行使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審批權;

(四)協調實驗區內金融、海關、稅務、邊檢等部門的行政管理工作;

(五)管理實驗區內的土地,負責土地及地上附著物的征收和補償;

(六)審批、管理實驗區內的投資項目;

(七)履行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鄭州新鄭綜合保稅區(以下簡稱綜合保稅區)管委會和管委會實行壹個機構、兩塊牌子,行使綜合保稅區管委會的相關職責。第八條實驗區在上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核定的機構總數內,按照機構編制管理的有關規定自主設置和調整工作機構,並報上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備案。

管委會按照精簡、統壹、效能的原則,設立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管委會工作部門行使省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管理權限。第九條管委會應當依法公布行政權力和責任清單,實行行政許可權和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行使,建立合作、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優化執法環境,提高行政效率。第十條實驗區應當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強化公共服務功能,註重事中事後監管,推進政務服務事項的規範化和便利化。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實驗區內的行政審批事項,由實驗區實施。具體審批事項由省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能由實驗區實施的,實驗區有權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第十壹條探索體制機制創新,授權實驗區設立具有具體管理職能的法制機構。第十二條深入推進試驗區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創新選人用人機制。可以實行人員聘任制、崗位聘任制和績效考核制,探索年薪制、協議薪酬制、有條件兼職薪酬等多種薪酬方式,激發實驗區的活力和動力。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十三條管委會根據鄭州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實驗區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經鄭州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實驗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實驗區的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

實驗區周邊地區的城市規劃應當與實驗區總體規劃相協調。實驗區規劃涉及的市、縣(區)應當嚴格遵守規劃方案,不得擅自轉讓土地或者改變規劃用途。機場規劃、綜保區規劃等。應與實驗區規劃相統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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