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與罰款的區別:定義不同、執法單位不同、性質不同。
壹、定義不同
1、滯納金:滯納金是指行政機關對不按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相對人,課以新的金錢給付義務的方法。目的是促使其盡快履行義務,屬於行政強制執行中執行罰的壹種具體形式。
2、罰款:罰款,是行政處罰手段之壹,是行政執法單位對違反行政法規的個人和單位給予的行政處罰。它不需要經人民法院判決,只要行政執法單位依據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即可執行。?
二、執法單位不同
1、滯納金:行政機關
2、罰款:行政執法單位
三、性質不同
1、滯納金:經濟制裁
2、罰款:違反行政規定者
擴展資料
壹、滯納金特征是:
1、適用於負有金錢給付義務。
2、義務人超過規定期限不履行義務。
3、可以反復為之,具體表現為按日加收。如按照稅法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對不按規定期限交納稅款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拖欠稅款,依法按日加征壹定比例的罰金。
主要適用於稅收領域,但不限於此。其他管理領域凡存在金錢給付義務的,當相對人不履行義務時,都有采用滯納金的可能,如環保的排汙費等。
滯納金措施既可以避免因義務人不履行義務使國家利益受損害,同時也能避免因直接施加於相對人使其權益受損,並能促使其盡快履行義務,因而可作為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
二、罰款是在國外工程承包中,罰款是工程業主對承包人或者總包人對分包人違反合同的壹種經濟制裁手段。在“合同條件”中都作了明確的規定。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滯納金
百度百科-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