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貿易與航運方面,中國與意大利、澳大利亞、加拿大、日本、美國、泰國、馬來西亞、巴西等國家簽訂了百余個通商、航海條約、貿易協定以及貿易和支付協定或議定書,這些條約、協定或議定書中均載有最惠國條款。
中國最惠國待遇的基本形式是雙邊互惠無條件的,它通過雙邊協議中的最惠國條款給予規定,這些條款主要適用於外國人在華投資和貿易等經濟領域以及航運方面。
在投資方面,中國與外國簽訂的70多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中締約雙方給予對方在其境內的投資者在投資與投資有關的活動中的最惠國待遇以及由於戰爭和革命造成的損失的補償等方面的最惠國待遇。
擴展資料:
最惠國待遇原則的概念:
《1994年關貿總協定》承襲《1947年關貿總協定》的規定,規定了成員之間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按照《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壹部分第1 條第1款規定:
最惠國待遇是指壹成員方對於原產於或運往其他成員方的產品所給予的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都應當立即無條件地給予原產於或運往所有任壹成員方的相同產品。換言之,壹國(或地區)根據條約給予另壹國(或地區)的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無論在何時,都不應低於其給予任何其他第三國(或地區)的各種優惠待遇。
最惠國待遇原則的基本點是要求在世貿組織成員間進行貿易時彼此不得實施歧視待遇,大小成員壹律平等,只要其進出口的產品是相同的,則享受的待遇也應該是相同的,不能夠附加任何條件,並且這種相互給予的平等的最惠國待遇應當是永久性的。
例如,日本、韓國、歐盟都是世貿組織的成員,則其相同排氣量的汽車出口到美國時,美國對這些國家的汽車進口要壹視同仁,不能在他們中間搞歧視待遇。如果美國的汽車進口關稅是5%,則這幾個國家的汽車在正常貿易條件下,美國均只能征收5%的關稅,不能對日本征收5%,而對韓國、歐盟征收高於或低於5%的關稅。
根據《1994年關貿總協定》的規定,貨物貿易最惠國待遇原則主要適用於下列範圍:
(1)關稅和有關費用。根據第1條第2款的規定,壹切與進出口商品有關的關稅和費用,適用最惠國待遇原則。除關稅外,這些費用包括:
①對進出口本身征收的任何形式的費用,如進口附加費、變動關稅或出口稅等;②與進出口相關的任何形式的費用,如海關手續費、領事發票稅、質量檢驗費等。
(2)與進出口有關的國際支付轉賬所征收的關稅和費用。如由政府對進出口國際支付征收的壹些稅金或費用。
(3)征收上述稅、費的方法。例如征收關稅時需要對進口商品的價值進行評估,所使用的評估標準、程序和方法均應以相同的待遇標準在所有成員間平等地實施。
(4)與進出口相關的所有規章與手續方法。如對進出口在壹定時間內規定特定的信息披露要求或說明。壹旦規定這種要求,就必須是對所有成員的平等的要求。
(5)與進出口商品有關的國內稅或其他國內費用的征收,如銷售稅、由當地政府征收的有關費用等。
(6)任何影響進口商品在進口國國內銷售、購買、提供、運輸、分銷等方面的法律、規章及要求等。如對進口產品的品質證書的要求,對進口產品移動或運輸或儲藏或零售渠道的要求,對產品的特殊包裝及使用的限制等。
總之,《1994年關貿總協定》貨物貿易最惠國待遇原則意味著各成員方同意提供最惠國待遇,在成員方間開展貿易,加強經濟往來和合作中秉承非歧視的原則,並且在涉及貨物貿易的所有問題上也不給予壹個成員方較另壹個成員方更優惠的待遇。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