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中國科學院、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國科學院所屬事業單位收入和收入分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中國科學院、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國科學院所屬事業單位收入和收入分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組織收入的原則

壹、中國科學院所屬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應充分發揮各自學科優勢,充分利用現有人才、設備、技術、科研成果等條件,通過多種形式服務社會,促進社會、經濟和科技發展。

二、各單位在組織收入時,要認真做好可行性研究,嚴格成本核算,註重經濟效益,切實加強國有資產管理,使國有資產能夠保值增值。

三、各單位向社會提供服務和組織收入,既要放松搞活,又要加強管理。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防止違法違紀行為。第二條收入管理要求

壹是各單位機構收入必須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由單位財務部門進行統壹核算和管理。

二、各單位的組織收入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收取。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調整,必須按規定程序報有關部門批準。

三、各單位的收入必須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收據或稅務部門印制的發票。

四、為了全面反映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各單位應按規定上報財務收支計劃和決算等財務報表。

五、各主辦單位的公司應定期向主辦單位的財務部門報送財務報表。第三條收入的內容

壹、業務收入:指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社會提供有效服務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

(1)科研任務收入:指各單位從接受國家、部門、地方和企業的縱向和橫向科研任務中取得的收入。

(二)技術收入:指利用本單位的人力、物力和技術,向用戶提供技術服務所取得的收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技術轉讓收入:指單位通過有償轉讓研究成果、專有技術、專利、版權等取得的收入。

2.技術咨詢收入:指為其他單位的生產、科研計劃、產品和項目,為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劃提供信息、可行性研究、技術經濟論證等所取得的收入。

3.技術服務收入:指運用技術知識為解決特定項目提供技術設計、工藝準備、工程計算、標準配方、設備改造、調試安裝、產品測試、標準審查、鑒定、分析測試、攝像繪圖等取得的收入。

4.技術培訓收入:指技術培訓和代他人培訓取得的收入。

5.技術承包收入:指本單位人員承包或主導企事業單位取得的收入。

6.技術成果出口收入:指本單位向國外有償出口轉讓研究成果、專有技術、專利、著作權取得的收入。

7.技術入股和聯營分紅收入:指本單位以技術、資金、設備與境內外企業、機構合資、聯營、合作取得的收入。

(三)試制產品收入:指中間試驗期間銷售或轉讓試制產品取得的收入。

(4)新產品試制收入:指具有重大技術突破的產品的試制和銷售收入。

2.生產經營性收入:指工廠、車間、農場等取得的收入。各單位內部不獨立核算,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含中試產品和新產品試制收入)。

3.實收收入:指生產、經營、服務單位(包括公司、工廠、招待所等)上交主管單位或部門的凈收入(稅後未分配利潤)。)按有關規定實行各單位獨立核算。

4.其他收入:不屬於上述範圍的收入,如出版、生活服務、科技展覽、科技交流服務和各單位外事服務收入,固定資產出租收入等。第四條收入的核算

壹、各單位組織收入時,必須進行嚴格的成本(費用)核算。成本(費用)的主要內容包括:工資、補充工資、勞動報酬、材料費、燃料動力費、設備購置費、折舊費或設備使用費、業務費、管理費、銷售費用等。

二、各單位在組織收入過程中已經支出的科學費用,在核算收入時,應相應沖減本單位當年的業務支出。

三。成本(費用)的計算:

(壹)各單位可以直接計算成本(費用)的科研任務收入、中試產品收入、新產品試制收入和生產經營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應按會計制度的要求進行科目(產品)成本核算。其成本應嚴格按照實際數量計算,並做到真實、準確、可靠。

(二)壹些技術性收入、生活性服務收入等難以計算實際成本。可以按照壹定比例計算。

(3)為了促進科研任務的完成和科技成果向生產力的轉化,必須充分調動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科技人員的收入與完成的任務和對社會做出的貢獻直接掛鉤。科研項目和課題完成驗收後,可從項目經費結余中提取40% ~ 60%的勞務報酬獎勵有關人員。

為鼓勵科技人員服務社會,可從凈收入中提取20%-30%的勞動報酬,用於單位在工作時間組織的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科技展覽和科技交流服務,以獎勵有關人員。

四、各單位主辦的公司,應獨立核算,依法經營,自負盈虧,照章納稅。水、電、氣、設備、房屋等。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的,應按月、按季及時結算,並按規定及時計入成本。主辦單位收到上述退還的費用後,應沖抵相應費用。

五、各單位貸給公司的資金,應收取資金占用費,年占用率為銀行貸款年利率的70%-80%。各公司繳納的資金占用費計入成本。主辦單位占用的資金全部作為“待攤業務費”的增加額(自收自支單位作為“流動資金”的增加額)。

六、各單位出售固定資產和廢舊物資的收入,直接作為增加的“專用基金——研究開發基金”,按照有關規定全部留給單位。

七、各單位接受饋贈的儀器、設備、材料、車輛等。有所交代。屬於固定資產的,要登記造冊,視同購置固定資產管理。

  • 上一篇:浙江省稅務局金波簡歷資料
  • 下一篇:重慶轉戶口需要準備什麽資料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