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壹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日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既無住所又無居所,或者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83日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條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後,應當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應當在每月或者季度終了後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次年3月31日前結清收入。納稅人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季計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季代扣代繳稅款。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 *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日連續不滿6年的,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後,免征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累計居留183天的任何壹年,在中國境內累計居留183天的連續年限重新計算。
第五條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並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和場所負擔的,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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