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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和國海關對保稅物流中心(A型)的暫行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適應現代國際物流的發展,規範海關對保稅物流中心(A型)及其進出貨物的管理和保稅倉儲物流企業的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保稅物流中心(A型)(以下簡稱物流中心),是指經海關批準,由中國境內企業法人經營、專門從事保稅倉儲物流業務的海關監管場所。第三條 物流中心按照服務範圍分為公用型物流中心和自用型物流中心。

公用型物流中心是指由專門從事倉儲物流業務的中國境內企業法人經營,向社會提供保稅倉儲物流綜合服務的海關監管場所。

自用型物流中心是指中國境內企業法人經營,僅向本企業或者本企業集團內部成員提供保稅倉儲物流服務的海關監管場所。第四條 下列貨物,經海關批準可以存入物流中心:

(壹)國內出口貨物;

(二)轉口貨物和國際中轉貨物;

(三)外商暫存貨物;

(四)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

(五)供應國際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維修用零部件;

(六)供維修外國產品所進口寄售的零配件;

(七)未辦結海關手續的壹般貿易進口貨物;

(八)經海關批準的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的貨物。

物流中心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海關批準的存儲貨物範圍和商品種類開展保稅倉儲物流業務。第二章 物流中心的設立第五條 物流中心應當設在國際物流需求量較大,交通便利且便於海關監管的地方。第六條 物流中心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壹)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

(三)具備向海關繳納稅款和履行其他法律義務的能力;

(四)具有專門存儲貨物的營業場所,擁有營業場所的土地使用權。租賃他人土地、場所經營的,租期不得少於3年;

(五)經營特殊許可商品存儲的,應當持有規定的特殊經營許可批件;

(六)經營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企業,年進出口金額(含深加工結轉)東部地區不低於2億美元,中西部地區不低於5000萬美元;

(七)具有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符合會計法規定的會計制度。第七條 物流中心經營企業申請設立物流中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海關對物流中心的監管規劃建設要求;

(二)公用型物流中心的倉儲面積,東部地區不低於20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區不低於5000平方米;

(三)自用型物流中心的倉儲面積(含堆場),東部地區不低於4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區不低於2000平方米;

(四)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計算機管理系統,提供供海關查閱數據的終端設備,並按照海關規定的認證方式和數據標準,通過“電子口岸”平臺與海關聯網,以便海關在統壹平臺上與國稅、外匯管理等部門實現數據交換及信息***享;

(五)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安全隔離設施、視頻監控系統等監管、辦公設施;

(六)符合國家土地管理、規劃、消防、安全、質檢、環保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第八條 申請設立物流中心的企業應當向直屬海關提出書面申請,並遞交以下加蓋企業印章的材料:

(壹)申請書(樣式見附件1);

(二)市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意見書(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企業章程復印件;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六)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七)開戶銀行證明復印件;

(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等資信證明文件;

(九)物流中心內部管理制度;

(十)選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文件及地理位置圖、平面規劃圖;

(十壹)報關單位報關註冊登記證書復印件。第九條 設立物流中心的申請由直屬海關受理,報海關總署審批。第十條 企業自海關總署出具批準其籌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內向直屬海關申請驗收,由直屬海關會同省級稅務、外匯管理等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核驗收。

物流中心驗收合格後,由海關總署向企業核發《保稅物流中心(A型)驗收合格證書》(樣式見附件2)和《保稅物流中心(A型)註冊登記證書》(樣式見附件3),頒發保稅物流中心(A型)標牌(樣式見附件4)。

物流中心在驗收合格後方可以開展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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