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要求,直播營銷平臺應當建立健全賬號及直播營銷功能註冊註銷、信息安全管理、營銷行為規範、未成年人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網絡和數據安全管理等機制、措施。同時,《辦法》還對直播營銷平臺相關安全評估、備案許可、技術保障、平臺規則、身份認證和動態核驗、高風險和違法違規行為識別處置、新技術和跳轉服務風險防範、構成商業廣告的付費導流服務等作出詳細規定。
《辦法》將從事直播營銷活動的直播發布者細分為直播間運營者和直播營銷人員,明確年齡限制和行為紅線,對直播間運營者和直播營銷人員相關廣告活動、線上線下直播場所、商品服務信息核驗、虛擬形象使用、與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開展商業合作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
《辦法》強調,直播營銷平臺應當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提供必要的證據等支持。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應當依法依規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和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消費者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
《辦法》提出,國家七部門建立健全線索移交、信息***享、會商研判、教育培訓等工作機制,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網絡直播營銷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各地各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加強對行業協會商會的指導,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直播營銷市場主體依法開展聯合懲戒。
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從事網絡直播營銷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遵循社會公序良俗,真實、準確、全面地發布商品或服務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違反《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
(二)發布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信息,欺騙、誤導用戶;
(三)營銷假冒偽劣、侵犯知識產權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商品;
(四)虛構或者篡改交易、關註度、瀏覽量、點贊量等數據流量造假;
(五)知道或應當知道他人存在違法違規或高風險行為,仍為其推廣、引流;
(六)騷擾、詆毀、謾罵及恐嚇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七)傳銷、詐騙、賭博、販賣違禁品及管制物品等;
(八)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行為。
法律依據
《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視頻直播、音頻直播、圖文直播或多種直播相結合等形式開展營銷的商業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直播營銷平臺,是指在網絡直播營銷中提供直播服務的各類平臺,包括互聯網直播服務平臺、互聯網音視頻服務平臺、電子商務平臺等。
本辦法所稱直播間運營者,是指在直播營銷平臺上註冊賬號或者通過自建網站等其他網絡服務,開設直播間從事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的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