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業服務機構代繳:北京市就業服務中心及其分支機構可以代繳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費。失業人員只需提供個人身份證、社保卡等相關證件,填寫代繳申請表,即可委托就業服務機構代繳社會保險費;
2、自主繳納:失業人員可以直接到當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自主繳納社會保險。需要提供個人身份證、社保卡等證件,填寫相關申請表格,繳納社會保險費即可;
3、企業代繳:如果失業人員有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可以考慮向之前的用人單位申請代繳社會保險費。需要提供相關證件和申請表格,與用人單位協商代繳社會保險費用。
社保繳費年限規定如下:
1、醫保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和本市實際繳費年限)需男滿30年、女滿25年;
2、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壹群體將其收入的壹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形成社會保險基金,被保險人可以從基金中獲得固定的收入和損失的補償;
3、在同壹城市,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滿15年,基本醫療保險20年,退休時,即按繳納所在城市標準發放最低養老保險金;
4、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綜上所述,失業人員交納社會保險需要根據當地的規定和政策進行,具體費用標準和繳費方式可能會有所不同。建議失業人員咨詢當地社保服務中心或就業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了解相關政策和規定,以便選擇合適的繳費方式和繳費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壹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