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適用範圍:本表適用於申請辦理通用機打發票、定額發票、非稅控機打發票核定、領購和變更時使用。
二.申請辦理通用機打發票的納稅人需填寫涉及稅控收款機事項,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的申請事項予以確認。申請辦理其他發票的,不需填寫稅控收款機事項。
三.購票周期:分為壹個月、三個月和六個月三種。發票按周期核定,以此為標準,選擇 “壹個月”的,每月領購(銷售)發票的數量不能超過核定數量;選擇“三個月”的,每三個月領購(銷售)發票的數量不能超過核定數量;選擇“六個月”的,每六個月領購(銷售)發票的數量不能超過核定數量。
四.凡標明“□”選擇項目的,選擇時在對應的“□”內劃“√”。 五.稅務機關確認“核定數量”、“核定定額發票面額合計”、“稅控收款機”、“稅控器”、“金融稅控收款機”時,應在漢字大寫前加“×”封頭,後面緊貼印刷字(指表中的“本/卷/包”、“元”和“臺”)。漢字大寫示例:壹,貳,三,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元。
六.納稅人初次申請領購下列發票時需出示資質證明原件並提交復印件。《北京市停車收費定額專用發票》出示並提交的資料:市運輸管理局核發的《北京市公***停車場備案表》和市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北京市機動車停車場收費標準核準表》原件和復印件。《保險中介服務統壹發票》出示並提交的資料:中國保監會或北京市監管局核發的許可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七.本表所填內容如有塗改必須加蓋修改單位的公章。
八.申請辦理通用機打發票的填寫本表壹式四份:主管稅務所、稅控服務部門、安全管理部門、納稅人各壹份。本表由主管稅務機關在安全管理部門簽章完畢後歸入稅務檔案。
九.申請其他發票的填寫本表壹式兩份:主管稅務所、納稅人各壹份。本表由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完畢後歸入稅務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