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中央財政75%,省級財政5%,市級財政,13.75%,區級財政6.25%。
企業所得稅:中央財政60%,省級8%,市級22%,區級財政10%。
中央將統壹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稅額的剩余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所繳納稅款收入60%為中央收入。
40%由財政部按照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實際分享企業所得稅占地方分享總額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
擴展資料:
《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
屬於中央與地方***享收入範圍的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按照統壹規範、兼顧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利益的原則。
實行“統壹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處理辦法,總分機構統壹計算的當期應納稅額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總機構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機構所在地分享,25%按壹定比例在各地間進行分配。
統壹計算,是指居民企業應統壹計算包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在內的企業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總機構和分支機構適用稅率不壹致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分別按適用稅率繳納。
分級管理,是指居民企業總機構、分支機構,分別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屬地進行監督和管理。居民企業總機構、分支機構的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都有監管的責任,居民企業總機構、分支機構都要辦理稅務登記並接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監管。
國家稅務總局—《跨省市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