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使用分散的外地民工的,要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歸還。(二)以轉讓、出租、塗改證件等非法手段承攬、分包或者提供勞務的,沒收證件和違法所得,並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00元以上65438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三)非法轉讓、出租營業執照、簽訂工程合同或者向境外施工企業提供銀行賬戶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公安、工商、勞動安全、稅務等規定的,由公安、工商、勞動、稅務等部門依法處罰。(四)按照公安機關的規定為企業職工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簽訂治安責任書;(壹)未經批準向外國施工企業承包工程或使用外國施工企業勞務的,責令停工,並通知建設銀行停止撥付工程款,同時對承包或用工單位及外國施工企業分別處以三千元至五萬元罰款,並對直接責任者處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罰款。
對使用分散的外地民工的,要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歸還。(二)以轉讓、出租、塗改證件等非法手段承攬、分包或者提供勞務的,沒收證件和違法所得,並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00元以上65438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五)按規定向勞動部門申領安全生產合格證;(六)在中國建設銀行開立賬戶;(壹)未經批準向外國施工企業承包工程或使用外國施工企業勞務的,責令停工,並通知建設銀行停止撥付工程款,同時對承包或用工單位及外國施工企業分別處以三千元至五萬元罰款,並對直接責任者處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罰款。
對使用分散的外地民工的,要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歸還。(二)以轉讓、出租、塗改證件等非法手段承攬、分包或者提供勞務的,沒收證件和違法所得,並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00元以上65438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三)非法轉讓、出租營業執照、簽訂工程合同或者向境外施工企業提供銀行賬戶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公安、工商、勞動安全、稅務等規定的,由公安、工商、勞動、稅務等部門依法處罰。(四)按照公安機關的規定為企業職工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簽訂治安責任書;(五)按規定向勞動部門申領安全生產合格證;(六)在中國建設銀行開立賬戶;七、經批準在本市施工的外國施工企業,與本市施工企業同等對待,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七、經批準在本市施工的外國施工企業,與本市施工企業同等對待,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8.外地施工企業按以下標準向市建管處交納管理費: (壹)未經批準向外地施工企業承包工程或使用外地施工企業勞務的,責令停工,並通知建設銀行停止撥付工程款。同時,對承包或者聘用單位、外地施工企業分別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對使用分散的外地民工的,要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歸還。(二)以轉讓、出租、塗改證件等非法手段承攬、分包或者提供勞務的,沒收證件和違法所得,並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00元以上65438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三)非法轉讓、出租營業執照、簽訂工程合同或者向境外施工企業提供銀行賬戶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公安、工商、勞動安全、稅務等規定的,由公安、工商、勞動、稅務等部門依法處罰。九、違反本規定,由市建管處或區、縣建委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罰: (壹)未經批準,將建築工程發包給外地建築企業或使用外地建築企業勞務的,責令停工,並通知建設銀行停止撥付工程款。同時,對承包或者聘用單位、外地施工企業分別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對使用分散的外地民工的,要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