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商解決個體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解決道路經營許可證;
3、領取工商營業執照;
4、領取稅務登記證;
5、車輛到車管所上牌(外省車過戶到工商所核準的個體戶名稱);
6、領取營運證。
營運證辦理要攜帶相關資料去車管所辦理。提交下列資料:
1、機動車變更登記/備案申請表;
2、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代理人為單位的,還需提交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以及機動車所有人的書面委托;
4、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
5、非營運轉為營運的需行業主管部門的批準證明。
申請解決道路貨運證流程如下:
1、經準許開業並核發道路貨運經營許可證的業戶,應提增車申請和相關證明;
2、經道路運政組織準許後,方可購置營運貨車。;
3、經準許購置的營運貨車,掛牌後持行駛員出工證、行駛證、購置附加費證,到道路運政組織領取和填寫道路貨物運輸業戶(新增事項、擴大規模)申請、查驗登記;
4、購置外籍的營運貨車的,買下者提供原車籍地道路運政組織開據的《營運車輛轉籍通知單》及營運檔案;其它手續按新增車解決;
5、經查驗和審批後,解決營運證。
綜上所述,依照前款規定收到申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十條
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後,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壹)從事縣級行政區域內和毗鄰縣行政區域間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從事省際、市際、縣際(除毗鄰縣行政區域間外)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三)在直轄市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依照前款規定收到申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對從事省際和市際客運經營的申請,收到申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前,應當與運輸線路目的地的相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商,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程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商決定。對從事設區的市內毗鄰縣客運經營的申請,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報所在地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