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
1.創業應用
具有本市戶籍的“九群人”創業者,選好創業項目,有經營場所,具備必要的經營條件,攜帶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和屬於“九群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經營所在地工商所領取並填寫《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申請表》。
工商所將對申請人是否屬於“九類人”及是否有企業在運營進行書籍審核,簽署同意推薦意見後錄入微企工作平臺,報區(縣)微企辦審核並安排參加微企創業培訓。工商所對書評的初審結果原則上應該是對等的,可取的。
2.企業名稱預先核準
填寫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證明,攜帶投資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業務所在地工商所進行微型企業名稱預核或到註冊窗口進行微型企業名稱核準,準備註冊資料。如經營項目涉及前置許可(如畜禽養殖需要《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等。),申請人憑《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辦理許可手續。原則上是否核準工商所名稱預先核準,應該是馬上可取的。
(二)參加微型企業創業培訓。
申請人按區(縣)微企辦通知參加微企創業培訓(培訓時間5天),申報培訓時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2張2寸免冠彩色照片2張。培訓結束時,申請人應提交壹份風險投資計劃。
(區)縣微企辦應在微企創業培訓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組織評價單位召開聯審會或書式會簽,確定是否給予扶持和財政扶持資金並公示3天。公示期不影響流程進度,創業者可以在公示期內辦理以下步驟。
(3)投標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應開設臨時賬戶,投資資金在賬戶內接收。
申請有限責任公司的申請人選擇在創業企業所在轄區內(不跨區縣)的農商行、重慶銀行、三峽銀行、農行四家銀行的任意壹家支行開立臨時賬戶,將自有投資資金存入賬戶。開立臨時賬戶需要攜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股東(出資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全體股東(出資人)個人印章、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銀行只對微型企業的自有投資資金出具驗資函,驗資機構只需對微型企業的自有投資資金進行驗資。
申請合夥和獨資的微型企業無需開立臨時賬戶。
(四)申請營業執照
經培訓合格並通過業務審核的申請人,向企業經營所在地登記機關提交營業執照登記材料(見附件微型企業營業執照需提交材料清單)。手續齊全的,登記機關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營業執照的辦理。
對申辦有限責任公司的微型企業,區縣工商局按照核實後的自有投資資金和評審確定的財政補貼資金之和核定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總額應與初始申報的註冊資本壹致。對申辦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微型企業,區縣工商局根據全體合夥人或投資人申請的出資額(含財政補貼)核定資金數額。
二。領取營業執照後需要辦理的其他事項。
取得營業執照後,申請人到公安部門刻制公章和財務章,質監部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證。在所有手續完成後,申請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微型企業將在開戶銀行將其臨時賬戶轉為基本存款賬戶;申請合夥和獨資的微型企業應憑營業執照設立企業基本存款賬戶,並將自有投資資金存入該賬戶。
第三,微型企業創業扶持政策
(壹)財政補助資金報銷
各區縣工商局在企業註冊1個月後,要集中向當地財政部門報送新設立微型企業名單及審核確定的財政補貼金額和比例。地方財政部門將按照報賬制,即微型企業在租金、營業場所裝修、加盟、機器設備購置、采購商品、員工工資等方面發生費用後,按同比例撥付微型企業財政補貼資金。,他們憑相關憑據到當地財政部門報銷,當地財政部門審核後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微型企業基本存款賬戶。報銷總額以評審會議確定的財政補貼資金總額為限。
(二)申請稅收財政補貼
稅收財政補貼資金按年度測算撥付,微型企業應於次年3月底前向所在區縣(自治縣)財政局申請年度補貼。申請時應提供營業執照、微型企業創業審查決定通知書、當年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入庫憑證。財政部門按照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的90%計算補貼資金。當年計算的補貼資金少於營業執照註明的註冊資本或出資額的,以後可以繼續申報,以達到註冊資本或出資額相等。
(3)申請貸款
微型企業可以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和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以個人名義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最高貸款8萬元,貸款期限1年,展期1年;以企業名義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最高貸款654.38+0萬元;小額擔保貸款由政府全額補貼。微型企業可在開戶銀行申請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可用於借款人流動資金或固定資產購置。貸款金額不超過投資者投資額的50%,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3個百分點。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期限為1-2年,浮動利率部分享受財政貼息。申請創業扶持貸款的微型企業,可由三峽擔保公司或區縣政府指定的當地專業擔保公司提供擔保。
備註:1。《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申請表》可以到當地工商所領取,也可以從微型企業發展網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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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辦理微型企業營業執照的相關表格在行政審批大廳或工商所領取,也可在紅盾外網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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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微型企業辦理營業執照需提交的材料清單。
壹、境內壹人有限責任公司
設立登記需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股東簽署的指定代表或授權代理人證明及指定代表或授權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應註明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和授權期限。
3.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
4.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
5.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驗資證明只能包含自有投資資金)和微型企業創業評審委員會出具的微型企業創業審核決定通知書原件(財政補助資金)。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微型企業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必須為65438+萬元;
6.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件復印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董事會決議(董事簽署)或其他相關材料。
7.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件復印件;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董事會決議(董事簽署)或其他相關材料。
8.住所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產權證復印件:租賃協議復印件,租賃房產出租方產權證復印件。有關房屋未取得產權證,屬於城鎮房屋的,提交房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竣工驗收證明、購房合同復印件、房屋銷售許可證;如果是非市區房屋,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出租人為賓館、飯店的,應當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將軍用房產用作住宅的,應當提交軍用房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房屋變更為經營性用房的,如果是城鎮房屋,還應當提交登記附表——居住(經營場所)登記表和當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房屋變更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如果是非市區房屋,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微型企業的創業者可以利用自有房屋從事計算機系統服務、數據處理、軟件開發、電子商務、動漫遊戲開發、廣告策劃、項目管理服務、裝飾設計業務,只能領取申請人承諾的房屋產權證和登記附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不能領取當地業主委員會或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9.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0.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11.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執照復印件。
註:(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微型企業),適用本指引。
(2)提交的申請表及其他申請材料應使用A4紙。
以上項目未註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壹致”並由股東簽字,或者由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加蓋公章或簽字。
(3)以上涉及股東簽名的,自然人股東由其本人簽名;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
第二,國內有限責任公司
設立登記需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股東簽署的指定代表或授權代理人證明及指定代表或授權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應註明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和授權期限。
3.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
4.股東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股東為企業的,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股東為法人的,提交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股東為企業法人的,提交企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股東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明復印件;股東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其他股東應提交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
5.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驗資證明只能包含自有資金)和微型企業創業評審委員會出具的微型企業創業評審決定通知書(財政補助資金)。有限責任公司(壹人有限責任公司除外)微型企業註冊資本應在300-65438+萬元,其中符合九類人條件的申請人出資比例不低於全體投資人出資的50%;
6.股東首次出資為非貨幣財產的,提交已辦理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7.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件復印件;
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提交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或其他相關材料。股東大會決議由股東簽名,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名。
8.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件復印件;
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提交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或其他相關材料。股東大會決議由股東簽名,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名。
9.住所使用證明;
提交自有房產的房產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應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和出租人的產權證復印件。有關房屋未取得產權證,屬於城鎮房屋的,提交房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竣工驗收證明、購房合同復印件、房屋銷售許可證;如果是非市區房屋,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出租人為賓館、飯店的,應當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將軍用房產用作住宅的,應當提交軍用房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房屋變更為經營性用房的,如果是城鎮房屋,還應當提交登記附表——居住(經營場所)登記表和當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房屋變更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如果是非市區房屋,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微型企業的創業者可以利用自有房屋從事計算機系統服務、數據處理、軟件開發、電子商務、動漫遊戲開發、廣告策劃、項目管理服務、裝飾設計業務,只能領取申請人承諾的房屋產權證和登記附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不能領取當地業主委員會或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10.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的復印件;
12.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執照復印件。
註:(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除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以外的有限責任公司(微型企業)適用本指引。
(2)提交的申請表及其他申請材料應使用A4紙。
以上項目未註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壹致”並由股東簽字,或者由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加蓋公章或簽字。
(3)以上涉及股東簽名的,自然人股東由其本人簽名;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
第三,合夥企業
申請設立登記需提交的文件:
1.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合夥企業登記申請書;
3.全體合夥人的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4.全體合夥人指定的代表或* * *委托的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
5.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合夥協議;
6.全體合夥人簽署的關於各合夥人認繳或實繳出資的確認函,微型企業創業評審委員會出具的微型企業創業評審決定通知書原件(財政補貼資金部分);
7.主要經營場所證明;
提交自有房產的房產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應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和出租人的產權證復印件。有關房屋未取得產權證,屬於城鎮房屋的,提交房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竣工驗收證明、購房合同復印件、房屋銷售許可證;如果是非市區房屋,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出租人為賓館、飯店的,應當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將軍用房產用作住宅的,應當提交軍用房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房屋變更為經營性用房的,如果是城鎮房屋,還應當提交登記附表——居住(經營場所)登記表和當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房屋變更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如果是非市區房屋,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微型企業的創業者可以利用自有房屋從事計算機系統服務、數據處理、軟件開發、電子商務、動漫遊戲開發、廣告策劃、項目管理服務、裝飾設計業務,只能領取申請人承諾的房屋產權證和登記附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不能領取當地業主委員會或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8.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委托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授權委托書;執行事務合夥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其委派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9.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價款的,應當提交全體合夥人簽署的確認書;全體合夥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價格的,提交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證明(對於微型企業,符合九類人要求的申請人出資比例不低於全體投資人出資的50%);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特殊普通合夥企業的,應當提交合夥人的職業資格證明,並提交相應的證明;
11、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需要審批的,提交相關批準文件:
1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獨資企業
申請設立登記需提交的文件:
1.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
3.投資者的身份證明;
4.企業住所證明;
提交自有房產的房產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應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和出租人的產權證復印件。有關房屋未取得產權證,屬於城鎮房屋的,提交房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竣工驗收證明、購房合同復印件、房屋銷售許可證;如果是非市區房屋,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出租人為賓館、飯店的,應當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將軍用房產用作住宅的,應當提交軍用房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房屋變更為經營性用房的,如果是城鎮房屋,還應當提交登記附表——居住(經營場所)登記表和當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房屋變更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如果是非市區房屋,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微型企業的創業者可以利用自有房屋從事計算機系統服務、數據處理、軟件開發、電子商務、動漫遊戲開發、廣告策劃、項目管理服務、裝飾設計業務,只能領取申請人承諾的房屋產權證和登記附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不能領取當地業主委員會或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5.微型企業創業評審委員會出具的微型企業創業評審決定通知書原件(財政補貼資金部分);
6.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業務的相關批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