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後新生兒參保有兩種方式,要麽跟媽媽壹起,要麽獨立參保。母親已參加居民醫保的,嬰兒自出生之日起自動納入保險(出生當年不繳費),母親享受居民醫保待遇。出生當年(自出生之日起)發生的醫療費用報銷,將與其母親合並,直至最高封頂線。
個人保險在出生90天內投保,從出生之日起發生的醫療費用可按規定報銷。也就是說,投保前發生的住院費用也可以按規定報銷。參保90天以上的,與參加居民醫保的成年人壹樣,有醫保待遇等待期(享受醫保待遇最長時間為參保繳費之日起90天)。
新生兒投保後可以看普通門診。他們可以80元與基層醫療機構簽約壹年,還可以享受壹年100元的門診報銷。住院的,符合醫保報銷範圍的醫療費用,可以按標準報銷。最高壹年保額可報8萬元,最高壹年保額可報1.2萬元。大病基本按規定報銷後,自付費用超過起付標準的,自付部分還可享受大病保險報銷(2007年起付標準14188元),最高報銷限額20萬元。患特殊疾病並取得特殊疾病證明的,可享受重大疾病和慢性病門診報銷待遇。重大疾病(含住院和門診)年度報銷上限線為65438+萬元,二檔為15萬元。患有兒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臟病的,還可享受兩病兒童優惠政策。補償標準根據病情從2.2萬元到1.5萬元不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壹條為了調整社會保險關系,保障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享受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保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基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財政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
第六條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
第七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條工會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問題的研究,參加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職工社會保險權益相關事項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