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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順義區2010年拆遷的地區有哪些?!

這兩個順義的肯定在今年年底拆遷完

1、梅溝營村 順義區仁和鎮

2、天竺村 順義區天竺鎮

今年北京拆遷50個重點村(相信妳也知道此事了),這2個村是屬於順義區的,所以肯定拆遷完畢。

第二個問題的話,我想妳是希望了解壹下,看看怎麽補償,或者對妳怎麽有利,怎麽能夠得到更多的補償,這些是我最近收集的壹些50個村內已經實施拆遷了的村落的拆遷補償問題,妳看看先

唐家嶺/o/2010-04-22/050117407662s.shtml

八家村/2010/04/16/147855.html

看完妳應該能體會到今年拆遷都是國家控制著,以前是開發商,開發商占地的話有可能先走的拿的少,耗到最後成釘子戶的特別的多,但是國家就不壹樣了,國家這次為什麽說半年內就能實現這50的村全體搬遷完呢,都是有計劃的,首次補償款拆遷方式的全部透明化,讓所有村的村民都明白早走會有補償,晚走也不可能多拿的情況,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在短時間內動員大家,說到這,就不難體會到,新的拆遷辦法不適用咱們這五十個村(如果妳也在內的話),這些希望對妳有幫助

新的拆遷辦法如下: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國土房管局、各房地產開發公司、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各拆遷單位:

根據《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號),結合本市房屋拆遷和《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的施行等情況,我局對2001年11月2 6日印發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實施意見》(京國土房管拆字20011188號)作了修改,現予重新印發,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11月26日印發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實施意見》(京國土房管拆字20011188號)同時廢止。本通知發布施行之前已由區縣國土房管局發布拆遷公告的項目,不適用本通知。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實施意見

壹、暫停辦理有關事項

1.拆遷範圍的確定

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號,以下簡稱《辦法》)第八條規定,拆遷範圍由區、縣國土房管局按照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批準的範圍確定;建設單位在原使用土地範圍內實施拆遷的,拆遷範圍按照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準的範圍確定。

2.暫停事項申請

建設單位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可以向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國土房管局)申請在拆遷範圍內暫停辦理有關事項。建設單位應當提交暫停辦理事項申請書、立項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材料。

3.暫停事項通知和公告

區、縣國土房管局收到用地單位暫停辦理事項申請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審查批準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就暫停事項書面通知當地規劃、建設、工商、地稅等部門,並在拆遷範圍內予以公示。通知和公示應當載明拆遷範圍、暫停事項、暫停期限等內容。

4.暫停期限

暫停期限自公示之日起算,最長不超過1年。用地單位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應當提前30日向區、縣國土房管局提出申請,並說明需延長期限的理由和擬采取的措施。延長的期限不超過1年。區、縣國土房管局批準延期申請後,應當將延長暫停期限的決定書面通知當地規劃、建設、工商、地稅等部門,並在拆遷範圍內公示。區縣國土房管局的審查和通知時限按照本實施意見第3條規定執行。

除市政府確定的重大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或者其他建設項目經市政府批準的以外,暫停期限滿20日後,區縣國土房管局方可發布拆遷公告。

二、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申請與審核

5.審批權限

房屋拆遷申請,由區、縣國土房管局審查後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並報市國土房管局備案;但屬於市政府確定的重大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和跨區、縣建設工程的,區、縣國土房管局應當報經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復審同意後,方可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辦法》所稱重大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是指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納入本市計劃的道路交通、供水、供氣、供熱、環境保護、汙水管道和處理、城市河湖、電力、郵政、電信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6.跨區縣項目發證

跨區、縣項目的房屋拆遷許可證,可以分別由所涉區、縣國土房管局核發,也可以由市國土房管局根據實際情況指定其中壹個區縣國土房管局核發,並將有關情況通知相關區、縣國土房管局。

7.國有土地使用批準文件

《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批準文件包括下列幾種情況:

(1)建設單位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提交建設用地批準書;

(2)建設單位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提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

8.在原使用土地範圍內實施拆遷

建設單位在原使用土地範圍內實施拆遷的,按照《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提交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三)項規定提交的“國有土地使用批準文件”是指原土地使用證(沒有土地使用證的,提交用地範圍內的房屋所有權證)。

9.市政等代征用地

建設項目涉及市政等代征用地需要拆遷房屋的,辦理拆遷許可證時,對於代征用地部分,不需單獨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批準文件。

10.拆遷計劃

拆遷計劃內容包括項目概況,拆遷範圍、方式,搬遷期限,工程開工、竣工時間。

11.拆遷方案

拆遷方案內容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狀況(房屋使用性質、產權歸屬、面積等)、補償款和補助費預算等內容。拆遷人應當按照上述內容制作拆遷補償方案匯總表。

12.其他材料

《辦法》第九條所稱“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包括:

(1)拆遷工地防治揚塵汙染責任書和房屋拆除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書;

(2)委托評估合同和受托評估機構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3)按照市國土房管局《關於本市拆遷項目實行招投標管理的通知》(京國土房管拆2003 306號)規定應當實行招投標的拆遷項目,應當提交招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13.拆遷範圍

房屋拆遷許可證批準的拆遷範圍不得超過規劃確定的用地範圍,但是規劃確定的用地範圍外的房屋與範圍內的房屋不可分時,拆遷主管部門可以把範圍外的該房屋劃入拆遷範圍。

14.拆遷公告

區、縣國土房管局發布拆遷公告,應當載明房屋拆遷許可證批準文號、拆遷人、拆遷範圍、搬遷期限等主要內容。

三、通知所有權人

15.通知所有權人

拆遷人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應當書面通知拆遷範圍內的房屋所有權人。通知應當載明拆遷人、拆遷許可證號、工程名稱、受托拆遷單位、受托評估單位、拆遷範圍、搬遷期限、拆遷補償補助標準、聯系方式,並告知其享有的權利。拆遷人無法通知房屋所有權人的,應當在《北京日報》、《法制日報》予以公告,公告期限為30日。

拆遷公有住房,拆遷人應當向產權單位和承租人告知《辦法》第二十八條有關房改售房的規定。

四、被拆遷房屋認定

16.房屋建築面積認定

拆遷私有房屋(不含已購公房),原建築面積按照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建築面積計算。拆遷已購公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原建築面積按照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建築面積計算;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原建築面積按照房改售房合同標明的面積計算。

17.非住宅房屋認定

拆遷範圍內非住宅房屋的認定,以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用途或者規劃部門批準的用途為準。

18.多處房屋合並計算

被拆遷人在拆遷範圍內有多處房屋(含自有私房和承租公房、承租標準租私房)的,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助費有關規定》第壹條規定核定被拆遷人補償款時,其各處房屋補償款應當合並計算。

19.另有住房

被拆遷人有下列情況之壹的,為在拆遷範圍外另有正式住房:

(1)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拆遷範圍外的國有土地上自有或者按照本市規定租金標準承租住房(以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為準)的;

(2)在拆遷範圍外的國有土地上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的房屋或其按照本市規定租金標準承租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為準)的;

(3)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朝陽區、海澱區、豐臺區、石景山區規劃市區內的集體土地上自有正式房屋的。

(4)本人或者其配偶已在本市其他拆遷區域得到拆遷補償或者安置的。

五、停產停業損失補助費

20.補助條件

按照《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拆遷人給予被拆遷人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被拆遷房屋具有房屋所有權證;

(2)被拆遷房屋被認定為非住宅房屋;

(3)有營業執照,且營業執照上標明的營業地點為被拆遷房屋;

(4)拆遷前被拆遷房屋實際用於生產經營;

(5)已辦理稅務登記並出具納稅憑證。

21.以住宅房屋經營

被拆遷人以住宅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按照住宅房屋予以市場評估補償;其中符合本實施意見第20條規定的第(1)、(3)、(4)、(5)項條件的,對於因拆遷造成的停產停業經濟損失,拆遷人可以參照非住宅房屋有關規定適當給予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

六、拆遷補償協議

22.協議文本

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書面協議。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壹式兩份,當事人雙方各持壹份;在房屋拆遷中必須給被拆遷人拆遷補償協議原件。

23.權屬證書交回

被拆遷人與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後,被拆遷人應將原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者使用證明交給拆遷人,由拆遷人交房屋權屬登記部門。

七、拆遷裁決

24.裁決方式

區、縣國土房管局作出拆遷裁決,應當在裁決書中明確拆遷補償款,或用於執行的房屋。

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不搬遷的,拆遷補償款由拆遷人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公證,區、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由裁決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被執行人同意搬遷,並騰退房屋後,可以領取拆遷補償款;但是被執行人未按規定交納的房租等費用,應當從拆遷補償款中予以扣除。

八、拆遷評估

25.被拆遷人應配合拆遷評估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應當通知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到場,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應當予以配合。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或者委托人不到場或者不予配合的,評估機構也可以進行評估。

26.評估報告送達人

拆遷評估報告由拆遷人或者由拆遷人委托評估機構送達。

27.評估報告送達

送達評估報告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並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28.評估報告送達方式

送達評估報告,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員簽收;受送達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受送達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評估報告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人員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評估報告留在受送達人住所,即視為送達。

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受送達人是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或者勞動改造單位轉交;受送達人是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所在勞動教養單位轉交。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評估報告後,應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以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直接送達評估報告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掛號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條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九、拆遷檔案管理

29.拆遷檔案資料

房屋拆遷檔案資料,包括下列內容:

(1)申辦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有關材料;

(2)被拆遷房屋評估報告;

(3)拆遷情況總結、拆遷結案表;

(4)裁決、強制拆遷的有關文件;

(5)其他材料。

30.拆遷結案

拆遷人應當在被拆遷人全部搬遷完畢後1個月內向區、縣國土房管局移交拆遷檔案資料,同時將拆遷結案表報市國土房管局。

31.檔案資料管理制度

各區、縣國土房管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資料管理制度,逐步實行計算機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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