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有關規定
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只在部分地區實行,沒有形成完善的制度。結合國外壹些成熟的公積金制度,壹般來說,住房公積金制度應規定以下內容:
(1)住房公積金的對象。
目前我國實行公積金的對象主要是在本地區工作並具有本地區城鎮常住戶口的黨政機關和群眾團體。各種所有制事業單位和企業的固定職工和合同制職工。退休工人和臨時工。外資企業中的外籍職工和優惠價購房的職工,不建立住房公積金。
(二)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職工不需要自行辦理公積金月繳,由單位指定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辦理。工作人員將辦理從職工工資中扣除的公積金,連同單位繳納的公積金,到指定的金融機構辦理手續,記入單位名下的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勞動教養或服刑期間,單位和本人不再繳納公積金。職工復工或再就業後,單位和職工應繼續繳納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率是指公積金占職工工資的比例,包括個人繳存率和單位繳存率。壹般情況下,存款利率根據經濟發展和職工生活水平確定和調整。目前,考慮到單位和個人的承受能力有限,我國已實行公積金的地區,如北京、上海等地,繳存利率壹般定在5%。
(3)住房公積金的使用
職工所有的公積金主要用於支付職工家庭購房、自建自住住房、私房改造和大修。其他住房支出,包括住房內部裝修、住房維修、認購住房建設債券等支出,不得使用公積金。職工將使用公積金購買的住房轉讓或出售後,必須將原購買住房使用的公積金全額退還,存入職工名下的公積金賬戶。職工使川戶積累公積金和自有現金,用於支付購買自住住房、自建住房、私房改造大修等。如果資金不足,可以向公積金管理部門申請貸款,由職工個人定期還款。
(4)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和轉移
職工退休、出國定居或調離本地時,剩余公積金將連本帶利返還給職工本人。屆時,職工持有效證件,經公積金管理部門批準,到指定金融機構領取公積金本息。職工在當地變更工作單位時,其住房公積金本息轉移到新單位名下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因故離職,工資關系中斷時,住房公積金本息余額仍保留在原單位名下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職工在職期間死亡,公積金余額可由繼承人或贈與人提取,但受益人須持當時有效證明,由單位出具證明,經公積金管理部門批準,再到指定金融機構辦理歸集或轉移手續。
(5)住房公積金查詢
辦理住房公積金儲蓄業務的金融機構每年向單位及其職工公布住房公積金對賬單。職工或單位需要查詢時,可憑單位證明向其住房公積金余額的金融機構索取對賬單。
(六)住房公積金計息
由於公積金是壹種強制性的長期儲蓄,公積金制度是壹種福利保障制度,所以公積金采用的是低利率,尤其是在租金低於成本租金的情況下,因公租房員工的公積金按照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利率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