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其優點有:
1、風險代理能夠提升律師的責任意識;
2、實行風險代理有利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有利於律師自身業務素質的提高;
4、有利於降低代理門檻。
如果風險代理不推廣開來,代理的高門檻必將使很大壹部分案件當事人徘徊在律師事務所門外,使得許多案件因為沒有律師的參與而在公正度上多少打上個問號,同時也因為在許多案件中,因為少了律師的身影,使得法律知識的普及工作不能最大限度地展開。律師介入案件的過程其實也是個普法過程。
二、但弊端也顯而易見:
1、法律服務不同於壹般市場經營活動,不能簡單的用是否打贏官司去衡量壹個律師水平的高低。
如果委托人僅以勝敗論英雄,律師以能否打贏作為雙方接案的先決條件,那等於暗示律師只接勝訴把握大的,而疑難案件則無人去接。這勢必造成了另壹種不公平。律師的執業道德要求:所有當事人均應當平等地獲得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
2、片面追求勝訴,極易歪曲律師代理的作用。
勝訴和敗訴,贏和輸,其實質都是權利義務關系的依法分配,是辯證的、相反相成的關系。贏的另壹半即是輸,勝訴的另壹半即是敗訴。司法公正的真實含義應是:讓應當獲得勝訴的當事人勝訴,讓不應當獲得勝訴的當事人敗訴。律師不能只代理獲得勝訴壹方的當事人,而使事實、證據和理由處於劣勢的壹方得不到律師服務,得不到法律幫助,這樣無疑會背離律師的職業道德。在這方面,律師與醫生又有所不同:醫生處理的是自然現象,醫生治好壹個病人,將壹個病人從死神手中奪回來,這決不會妨礙、侵犯其他人的利益;而律師要處理的是社會現象,是社會關系。所謂社會關系,從法律角度講就是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將本來不應當獲得勝訴的當事人搞到勝訴了,那就意味著另壹方本應獲得勝訴的人被搞成敗訴,其客觀效果必然會妨礙司法公正。
因此,風險代理並不適合於所有案件,應該根據具體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是否采取風險代理,使訴訟結果和社會效果雙贏。
法律依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