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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稅務師關於私車公用涉及哪些稅

註冊稅務師關於私車公用涉及哪些稅:

(1)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第十壹條規定,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下列情形,視同提供應稅服務:

(壹)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郵政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但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第四十條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的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壹條所列視同提供應稅服務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壹)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同類應稅服務的平均價格確定。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同類應稅服務的平均價格確定。

第五十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接受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提供車輛租賃給企業的行為屬於營改增應稅服務中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對無償提供租賃行為,應視同提供應稅服務由稅務機關按規定順序確定銷售額繳納增值稅及附加。

(2)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私車公用”發生的費用,很多地區有明確的稅前扣除口徑,建議咨詢所在地區的執行口徑,以下政策僅供參考: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業務問題的通知》(津地稅企所〔2009〕15號)第八條規定:

1.企業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租入具有營運資質的企業和個人或其他企業的交通運輸工具,發生的租賃費及與其相關的費用,按照合同(協議)約定,憑租賃合同(協議)及合法憑證,準予扣除。

2.企業由於生產經營需要,向具有營運資質以外的個人租入交通運輸工具,發生的租賃費,憑租賃合同(協議)及合法憑證,準予扣除,租賃費以外的其他各項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業務問題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號)第十壹條關於企業租用個人汽車發生修車費的扣除問題明確,對以個人名義貸款購買但使用權歸企業的汽車,企業與個人之間有租賃合同或協議的,企業按租賃合同或協議支付的租賃費允許扣除。如果在租賃合同或協議中約定修車費由企業負擔的,對個人發生的修車費允許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3)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範圍:

(壹)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第壹條規定,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規定,具體計征方法,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關於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關於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人,扣除壹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並後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參考: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政策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個〔2002〕568號)規定,對企業支付個人車輛的支出,均應視同企業向個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但能夠提供租賃合同的,可按財產租賃所得計算納稅。其他個人財產公用的,比照此辦法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租用車輛,對在租賃期內汽車使用所發生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和停車費,屬於企業的應負擔的經營支出,不屬於個人所得,不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其它應由個人負擔的汽車費用,如車輛保險費、養路費等,屬於企業給予個人的補貼,超過當地規定標準的,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對於哪些應由企業負擔,哪些是個人應負擔的支出劃分及當地公務費用扣除標準,還請進壹步咨詢主管稅務機關的執行口徑。

(4)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財產租賃合同,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按租賃金額千分之壹貼花。稅額不足壹元的按壹元貼花。

根據上述規定,車輛租賃合同應按上述規定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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