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和合夥稅務師事務所,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形式。
設立稅務代理機構的有關事宜,按現行規定辦理。稅務代理機構合並、變更、註銷後,省局管理中心應在30日內報總局管理中心備案。
省局管理中心應將已完成相關備案手續的稅務代理機構通知稅務代理機構所在地的稅務代理機構,並向社會公告。公告方式另行規定。註冊稅務師協會是由註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組成的行業自律性社會團體。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以下簡稱中國稅協)是註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的全國性組織;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註冊稅務師協會(以下簡稱省級稅務師協會)是註冊稅務師和稅務代理的地方組織。
註冊稅務師協會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註冊稅務師應當加入註冊稅務師協會。註冊稅務師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省稅務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限期改正。在限期改正期間,不得對外行使註冊稅務師的簽字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公告方式另行規定。
(壹)在客戶執業期間買賣客戶的股票和債券;
(二)以個人名義承攬業務或者收取費用的;
(三)泄露客戶的商業秘密;
(四)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執業;
(五)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六)壹個會計年度內違反本辦法規定兩次以上的。稅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省稅務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應當向社會公告。
(壹)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承辦相關業務的;
(二)未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收取費用;
(三)不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辦事,內部管理混亂的;
(四)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以誇大宣傳、詆毀同行、低於成本價收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
(六)允許他人以交易所的名義從事相關業務。註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導致委托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由省稅務局按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的規定予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記錄或者收回執業證書,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稅務代理機構營業執照。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省局管理中心應當將處罰結果向稅務總局管理中心備案,並向社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