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國務院發布《關於取消和調整壹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取消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11項,其中包括註冊稅務師。
原規定:
註冊稅務師考試科目包括稅法(壹)、稅法(二)、稅務代理實務、涉稅法律和財務會計。
各考試科目考試時間為150分鐘,除稅務代理實務科目外,試卷成績為140。
稅法(壹)主要考察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的現行政策法規及其計算;
稅法(二)主要考察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稅種及其計算的現行政策法規;
《財務與會計》主要考查會計與財務管理的基礎知識和實際應用;
《涉稅法律》主要考查與涉稅事項相關的行政法、民商法、經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
《稅務代理實務》主要考查各種現行稅種的計算、征收、管理和稽查、涉稅核算、涉稅單證制作等。
註冊稅務師考試報名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均可申請參加註冊稅務師資格考試。
(壹)參加所有科目考試的報名條件:
1,非經濟法律類院校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八年。
2.經濟類、法律類院校或非經濟類、法律類院校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六年。
3.取得經濟學、法學雙學士學位或者非經濟學、法學類第二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後,從事經濟學、法學工作滿四年。
4.經濟法學類第二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非經濟法學類碩士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學工作滿兩年。
5.取得經濟法學碩士學位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壹年。
6.獲得經濟學和法學博士學位。
7、在全國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從事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和法律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參加全國統壹考試,並取得經濟、會計、統計、審計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從事稅務代理業務滿壹年。
(二)關於香港、澳門和臺灣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通知》(國人廳發[2004]107號)規定,港澳居民可以參加註冊稅務師資格考試。
申請參加考試的港澳考生,應符合報名條件,並根據報名條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本國教育行政部門承認的大專學歷或學士學位證書;從事經濟、法律或稅務代理工作的年限證明和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