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註銷稅務登記的適用範圍
包括:
(1)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的;
(2)納稅人被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
(3)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或產權關系變更而涉及改變主管稅務機關的;
(4)納稅人發生的其他應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情況的。
2.註銷稅務登記的普通規定
(1)註銷稅務登記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應在向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按規定不需要在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2)已實行“壹照壹碼”登記模式的納稅人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申請辦理註銷登記前,須先向稅務機關申報清稅
清稅完畢後,稅務機關向納稅人出具《清稅證明》,納稅人持《清稅證明》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
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簡易註銷的納稅人,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可免予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證明》:未辦理過涉稅事宜的;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未領用發票、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的。
納稅人辦理壹照壹碼戶清稅申報,應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其中:企業所得稅納稅人辦理壹照壹碼戶清稅申報,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並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應在辦理壹照壹碼戶清稅申報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出口企業應在結清出口退(免)稅款後,辦理壹照壹碼戶清稅申報。
處於非正常狀態納稅人在辦理壹照壹碼戶清稅申報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狀態,補辦申報納稅手續。被調查企業在稅務機關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調整期間申請註銷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在調查結案前原則上不予辦理註銷手續。
納稅人辦理壹照壹碼戶清稅申報,無須向稅務機關提出終止“委托扣款協議書”。稅務機關辦結壹照壹碼戶清稅申報後,委托扣款協議自動終止。
(3)已實行“兩證整合”登記模式的個體工商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先向稅務機關申報清稅
清稅完畢後,稅務機關向納稅人出具《清稅證明》,納稅人持《清稅證明》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需要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5個工作日內辦結。稅務機關在核查、檢查過程中發現涉嫌偷、逃:騙、抗稅或虛開發票的,或者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等情形的,辦理時限中止。處於非正常狀態納稅人在辦理“兩證整合”個體工商戶清稅申報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狀態,補辦申報納稅手續。
(4)“壹照壹碼”“兩證整合”以外的納稅人發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①因解散、破產、撤銷等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
②按規定不需要在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的,但經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的。
③被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
④境外企業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項目完工、離開中國的。
⑤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駐在期屆滿、提前終止業務活動的。
⑥非境內註冊居民企業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終止居民身份的。
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內辦結。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5個工作日內辦結。稅務機關在核查、檢查過程中發現涉嫌偷、逃、騙、抗稅或虛開發票的,或者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等情形的,辦理時限中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壹款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