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舊設備如何開票?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遊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壹)項和第(二)項中“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4、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有關規定,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因此,納稅人轉讓舊設備,屬於規定中“舊貨”範疇的的,應開具普通發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出售舊設備會計分錄怎麽做?
將出售的舊設備先轉為固定資產清理,會計分錄如下: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發生清理費用時,應做以下分錄: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