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如果適用壹般稅務處理規定,是否需要遵循“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改制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號,2010)第九條規定:以中國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為依據確認轉讓資產的計稅依據?答案1、《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59號)規定,資產收購是指壹個企業(以下簡稱受讓方)購買另壹個企業(以下簡稱轉讓方)的實質性經營性資產的交易。受讓企業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改制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4號)第五條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業務中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59號)第壹條第(四)項所稱實質性經營性資產,是指企業用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並與產生營業收入直接相關的資產,包括經營中使用的各類資產、企業擁有的經營信息和技術、經營活動產生的應收賬款和投資資產等。
因此,公司轉讓的分部用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且與公司生產經營收入直接相關的,該資產轉讓屬於實質性經營性資產轉讓,屬於企業重組中的資產取得;否則不屬於資產收購。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5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適用壹般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稅務處理規定。
第四條規定,企業重組除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特殊稅務處理規定外,還應按以下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三)企業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重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被購買方應當確認股權和資產轉讓的利得或損失。
2.購買方購買的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當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3.被並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第六條規定,企業重組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交易雙方可按以下規定對其交易的股權支付部分進行特殊稅務處理:
(三)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於受讓企業總資產的75%,資產收購時受讓企業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按以下規定處理:
1.轉讓企業取得受讓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轉讓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確定。
2.受讓方取得的轉讓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應當以轉讓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確定。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是資產收購,由於該分部的資產僅占妳公司總資產的65,438+0.5%,且受讓方收購的資產不到轉讓企業(妳公司)總資產的75%,故不適用特殊稅務處理的規定。該資產的收購受壹般稅務處理規定的約束。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號(2010)第十二條規定,企業有”。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業務中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59號)第四條第(三)項,應準備以下相關資料供稅務機關查驗。
(壹)當事人簽訂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同或協議;
(2)相關股權和資產公允價值的法律證據。
根據上述規定,資產收購適用壹般稅務處理規定的,不強調必須提交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但是,企業需要提交資產公允價值的法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