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本科目核算企業已經發生但應由本期和以後各期負擔的分攤期限在壹年以上的各項費用,如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改良支出等。
(二)本科目可按費用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發生的長期待攤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攤銷長期待攤費用,借記“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攤銷完畢的長期待攤費用。
二、稅收法規相關規定
1、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壹)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壹)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第(二)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改建的固定資產延長使用年限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壹)項和第(二)項規定外,應當適當延長折舊年限。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壹)項和第(二)項所稱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築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壹)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第(二)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改建的固定資產延長使用年限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壹)項和第(二)項規定外,應當適當延長折舊年限。
第六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壹)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二)修理後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第七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