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逃發票企業所得稅的處理
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國稅法[2009]114號文件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打擊制售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專項整治行動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40號)規定:“對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和其他憑證,包括虛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均不得用以稅前扣除、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因此,不少稅務機關執法人員都會認為不符合規定的發票,是不合法的憑證,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其實,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分析如下:
(1)不能僅憑發票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唯壹合法憑證。
(2)屬於因開票方註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證實支出真實性的壹些資料,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產生失控發票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1)納稅人逾期未抄報開票數據;
(2)納稅人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導致抄報信息不包含丟失發票的號段;
(3)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抄報稅介質,如稅控卡、稅控盤,導致無法抄報;
(4)納稅人走逃而不抄報開票信息。
失控發票補繳稅款的會計分錄
1、當企業在進行進項稅轉出處理,相關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原材料/庫存商品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企業在交納稅金後,相關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營業外支出-滯納金
貸:銀行存款
3、該發票屬於廢票,不能進行結轉成本,則:
借:營業外支出
貸:原材料/庫存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