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
《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只對條例列舉的合同等計征印花稅,不在列舉範圍內的合同不征印花稅。
印花稅條例附件列舉的服務合同僅僅指“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三貼花”,其他服務合同不在計征範圍之內,所以咨詢服務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壹)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五條 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壹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采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第六條 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並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註銷或者畫銷。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
第七條 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十七條 同壹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後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第十八條 按金額比例貼花的應稅憑證,未標明金額的,應按照憑證所載數量及國家牌價計算金額;沒有國家牌價的,按市場價格計算金額,然後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九條 應納稅憑證所載金額為外國貨幣的,納稅人應按照憑證書立當日的中華人民***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第二十條 應納稅憑證粘貼印花稅票後應即註銷。納稅人有印章的,加蓋印章註銷;納稅人沒有印章的,可用鋼筆(圓珠筆)畫幾條橫線註銷。註銷標記應與騎縫處相交。騎縫處是指粘貼的印花稅票與憑證及印花稅票之間的交接處。
第二十壹條 壹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五百元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填寫繳款書或者完稅證,將其中壹聯粘貼在憑證上或者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註完稅標記代替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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