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後,6%的增值稅稅率適用於現代服務業,主要包括信息技術服務、鑒證咨詢服務、技術研發服務、文化創意服務、輔助物流服務等。但有形動產的租賃服務不在此類服務業範圍內。
咨詢服務合同的要求:
1,定義;
2.咨詢服務;
3.陳述、聲明和保證;
4.乙方的項目服務團隊;
5.服務費和付款條件;
6.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7.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8.項目成果的驗收;
9.知識產權;
10,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11,違約責任;
12,不可抗力;
13,合同生效及文本;
14,其他事項。
綜上所述,遠洋運輸企業從事旅程租賃和定期租賃業務取得的收入,航空運輸企業從事濕租賃業務取得的收入,按照運輸業服務征稅,適用稅率為11%。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稅率:
(1)綜合所得,適用3%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第十二條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增值稅率:
(壹)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二)提供運輸服務和郵政服務,稅率為11%。
(三)提供現代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稅率為6%。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應稅服務,稅率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