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字面上理解,所謂中止,是指中間停止、暫停的意思。而所謂終止,則是帶有終結、終了、完結、結束等含義。
從法律意義上來講,中止和終止則是截然不同的兩個概念。中止,主要是說某行為未完全結束而於期間停住(存在繼續的可能和條件)、某個法律時效暫時停止計算(之後繼續計算)等壹種進行中突然暫時停止的情形。而終止,主要是說某行為無論是否發生預期效果都完全停止,不再繼續;或者某個法律時效停止計算,等情形稱為終止。中止的事或時間或行為有可能在之後繼續,而終止則表示行為或事或時間完全的停止,中止可以發展到終止。
《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復議中止:
(壹)申請人死亡,須等待其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
(二)申請人喪失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壹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其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復議機關暫時無法調查了解情況的;
(五)依照本規則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進行處理的;(註:第三十九條: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依據本規則第九條規定壹並提出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復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60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第四十條: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六)案件的結果須以另壹案件的審查結果為依據,而另壹案件尚未審結的;
(七)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被申請人正在履行的;
(八)其他應當中止行政復議的情形。
行政復議中止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中止行政復議的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恢復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