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增值稅抵扣的稅務處理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八條規定,下列增值稅進項稅額準予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
(壹)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四)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註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進項稅額=運輸費用金額×扣除率
準予抵扣的項目和扣除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十壹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以下稱壹般納稅人)因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因購進貨物退出或者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購進貨物退出或者折讓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第154號)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壹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商業折扣僅限於貨物價格的折扣,如果銷貨方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實物折扣的,則該實物款額不能從貨物銷售額中減除,且該實物應按《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視同銷售貨物”的中“無償贈送他人”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時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例如,某時裝公司為了促銷,決定購貨者每購壹套上述西服即贈送出廠銷售價為90元/套的襯衫兩件。百貨公司向時裝公司購買10套西服時,時裝公司需同時向百貨公司贈送20件襯衫。這20件襯衫就屬於實物折扣,應按照正常出廠價計算1800元銷售額作視同銷售計繳增值稅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