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
1、自然人出租房屋等不動產(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他個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適用優惠政策減按1.5%征收;
2、個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含其購買的住房),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個人轉讓其自建的不動(不含其自建自用住房),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3、附加稅:城建稅,市區,增值稅額7%,縣城、鎮5%;不在市區、縣城/鎮1%;教育費附加,增值稅額3%;地方教育費附加:增值稅額的2%。
個人所得稅:
1、非轉讓或出租不動產業務,存在著較大的行業和地區差異。
2、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財產租賃所得”計算個稅,稅率為20%。自2001年1月1日起,對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稅。
個人轉讓二手房:
1、個人轉讓二手房取得的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征收個稅。對轉讓二手房收入計算個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局審核後,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2、個人通過拍賣市場取得的房屋拍賣收入在計征個稅時,其房屋原值應按照納稅人提供的合法、完整、準確的憑證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統壹按轉讓收入全額的3%計算繳納個稅;
3、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並且是唯壹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代開發票。
禁止非法代開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