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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電子稅務局人員離職怎麽操作

法律分析:員工離職之後,如果在人員信息采集模塊不做處理,在申報的時候就會自動生成離職員工的個稅數據,所以要對員工離職後的信息做處理。對於信息采集沒有報送的員工,先選中此員工信息條。

自然人電子稅務局人員離職的操作方法為:(壹)員工離職之後,如果在人員信息采集模塊不做處理,在申報的時候就會自動生成離職員工的個稅數據,所以要對員工離職後的信息做處理。對於信息采集沒有報送的員工,先選中員工信息條。(二)選中之後,點擊更多操作下面的刪除。(三)點擊刪除之後,頁面會彈出,點擊確定,確定之後,就可以成功把此員工的信息刪除。此種處理方法,只適用於采集信息報送狀態為待報送或者未報送的情況。(四)如果點擊確定之後,頁面彈出不允許刪除,先點擊確定。(五)同樣先選中離職員工的信息條,再點擊更多操作下面的修改。(六)進入修改對話框後,人員狀態選擇非正常,之後保存。(七)保存好之後,再點擊更多操作下面的隱藏非正常人員。之後再返回到人員采集界面,離職員工的信息就沒有,申報的時候也不會帶出非正常人員的個稅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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