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企業出口商品主要有兩種方式: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和外貿出口。相應地,出口退稅形成了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和通過外貿出口兩種不同的方式。由於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和外貿出口在出口退稅的計算上存在差異,兩者之間的稅負差異較大。納稅人應結合自身情況,盡可能采用低稅負、多出口退稅的出口模式。
目前外貿企業出口貨物的增值稅稅額應按照進項稅額進行退稅,具體計算公式為:退稅額=購進貨物進項額×退稅率;對出口貨物存貨賬戶和銷售賬戶采用加權平均價格核算的企業,退稅額=出口貨物數量×加權平均進價×退稅率,退稅依據為外貿企業購進出口貨物的進價。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應退增值稅為“免、抵、退”或“先征後退”,出口退稅的稅額取決於出口的離岸價銷售收入及其進項稅額。外貿企業自營(委托)出口的形式和出口退稅的形式有什麽區別?這兩種形式因為采用了不同的退稅方式,所以有不同的結果。
如中外合資企業A公司以農產品為原料生產工業產品出口,從65438到0999自行出口。
2億元,可抵扣進項稅額為654.38+05萬元,公司自營出口實行先征後退,稅率為
17%,退稅率13%,年應納增值稅為:20000×17%-1500 = 19萬元,出口環節應退增值稅20000×13%。稅務機關可征收增值稅19萬元,退稅機關應退稅款2600萬元。
退稅扣除稅款後,企業實際可獲得的稅收補貼為700萬元。
假設A公司隸屬於外貿公司B,A公司以同樣的價格向B公司銷售產品,B。
公司以同樣的價格在海外銷售,A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總價稅2萬。
萬元,甲公司應繳納的增值稅為:20000÷(1+17%)×17%-1500 = 1406萬元。
B公司可獲得退稅:20000÷(1+17%)×13% = 2222萬元。稅務機關征收稅款1406
萬元,退稅機關退還2222萬元,A公司和B公司實際可享受的稅收補貼為22.22-
1406 = 816萬元。
通過上面的例子,我們不難發現,同樣的出口收入卻產生了不同的結果。從A公司和B公司來看,自營出口實際享受的稅收補貼為700萬元,而通過外貿出口實際享受的稅收補貼為816。
萬元,兩者差額達到116萬元。顯然,A公司和B公司通過外貿出口更劃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