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公告,2020年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於2021年3月1日開始,截止時間為2021年6月30日。
1、今年1月1日,新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全面實施,我國首次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匯算清繳是新稅制落地的配套保障措施,也是國際通行做法。
2、根據新個稅法規定,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我國居民將迎來首次個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此次匯算清繳的範圍和內容,為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匯算清繳將實行“查漏補缺、匯總收支、按年算賬、多退少補”,以精準落實各項稅前扣除和優惠政策。
法律法規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
第四條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稅款。
納稅人在年度中間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等終止生產經營情形,需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應在清算前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款;納稅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自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第五條 納稅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後15日內完成,預繳申報後進行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第七條 納稅人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如實、正確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時報送相關資料,並對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