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納稅人應當按照每月應納稅所得額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當分別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個人所得稅集中申報及代扣代繳工作的通知》,如果總機構和分機構在同壹縣(市、區),可以使用集中納稅方式,即由總機構集中代扣代繳分機構的個人所得稅。但是如果總機構和分機構不在同壹縣,則必須分別在所在縣進行獨立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不得采用集中納稅方式。因此,總機構和分機構如果不在同壹縣,則不能進行匯總集中納稅,而是需要分別在各自所在縣進行獨立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機構和分機構之間如何進行個稅申報和匯總計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總機構和分機構應分別在各自所在縣(市、區)進行獨立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申報流程包括填寫個人所得稅匯繳清單和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將相關申報資料提交至所在地稅務機關。若需要進行匯總計算,則可以通過相關軟件或者專業的會計師事務所來進行。
總機構和分機構如果不在同壹縣,則不能進行匯總集中納稅。分機構需要在所在縣獨立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應該了解相關法規和政策規定,避免出現不必要的納稅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 納稅人應當按照每月應納稅所得額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當分別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