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自然
1.審判委員會是中國特有的審判組織形式。作為審判工作的集體領導機構,在討論決定重大疑難案件、總結審判經驗等相關審判工作中發揮了積極作用。
2.審判委員會是我院決定案件處理的最高審判組織,是審判業務中的決策機構,指導和監督全院的審判工作。它的任務是總結審判工作的經驗,討論重大或疑難案件以及與審判工作有關的其他問題。
3.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依法實行回避制度。
第二,作文
1.委員會是法院的最高審判組織,其任務是總結審判工作經驗,討論重大或疑難案件及其他與審判工作有關的問題。
2.審判委員會會議由本院院長主持,委員由1名院長、副院長、庭長、高級法官組成。成員的數量是單數。實際上是壹個不參與審判的權利機構,尤其是其對審判業務的決定必須執行。很多學者都在評論審判委員會的利弊,莫衷壹是。但是,其權威性不言而喻。
3、審判委員會不同於合議庭,它不直接審理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疑難、復雜、重大的刑事案件,在提交審判委員會之前,合議庭很難提交院長討論決定:
1,擬判死刑;
2.合議庭成員有重大意見分歧的;
3.檢察院抗訴;
4.在社會上影響很大;
5.其他需要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
6.庭審結束後,獨任法官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將案件提交院長討論決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工作規則
第八條承辦審判委員會討論事項的相關庭(室)的負責人和承辦人應當參加會議。承辦人應當對所討論的事項提前做好準備,按照會議主持人的要求向會議匯報,並負責回答委員提出的問題。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時,承辦人應當在會前寫出審查報告。評審報告應當簡明、準確、清晰。合議庭和承辦人應當對案件事實負責,提出的處理意見應當載明相關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