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最新出口退稅政策

最新出口退稅政策

法律分析:出口退稅對象的範圍:

1、出口貨物,是指向海關報關後實際離境並銷售給境外單位或個人的貨物,分為自營出口貨物和委托出口貨物兩類。除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稅或者不符合出口退(免)稅條件的貨物,均是出口退(免)稅的貨物範圍。

但是壹般條件下還必須符合以下4個條件:

(1)必須是屬於增值稅、消費稅征稅範圍的貨物。

(2)必須是報關離境的貨物。出口就是貨物輸出海關,這是區別是否符合退(免)稅的主要標準之壹。

(3)必須是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的貨物。壹律以FOB價格折算成人民幣入賬。

2、視同出口,不完全符合上述4個條件,但是比照出口享受出口退稅政策。

(1)出口企業對外援助、對外承包、境外投資的出口貨物。

(2)出口企業經海關報關進入國家批準的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區域)、保稅物流中心(B型)(以下統稱特殊區域)並銷售給特殊區域內單位或境外單位、個人的貨物。以人民幣結算的,可以申報出口退(免)稅。

(3)免稅品經營企業銷售的貨物[國家規定不允許經營和限制出口的貨物、卷煙和超出免稅品經營企業《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規定經營範圍的貨物除外]。具體是指:

中國免稅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向海關報關運入海關監管倉庫,專供其經國家批準設立的統壹經營、統壹組織進貨、統壹制定零售價格、統壹管理的免稅店銷售的貨物;

國家批準的除中國免稅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外的免稅品經營企業,向海關報關運入海關監管倉庫,專供其所屬的首都機場口岸海關隔離區內的免稅店銷售的貨物;

國家批準的除中國免稅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外的免稅品經營企業所屬的上海虹橋、浦東機場海關隔離區內的免稅店銷售的貨物。

(4)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用於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國際招標建設項目的中標機電產品(以下稱中標機電產品)。上述中標機電產品,包括外國企業中標再分包給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的機電產品。貸款機構和中標機電產品的具體範圍見財稅[2012]39號文件附件2。

(5)生產企業向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銷售的自產的海洋工程結構物。海洋工程結構物和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的具體範圍見財稅[2012]39號文件附件3。

(6)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國際運輸企業用於國際運輸工具上的貨物。上述規定暫僅適用於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的貨物,國內航空供應公司生產銷售給國內和國外航空公司國際航班的航空食品。

(7)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特殊區域內生產企業生產耗用且不向海關報關而輸入特殊區域的水(包括蒸汽)、電力、燃氣。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區內生產企業用於出租出讓廠房的,不得申報出口退稅,進項稅額須轉入成本。

3、加工修理修配。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對進境復出口貨物或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4、零稅率應稅服務(國際運輸服務、航天運輸服務、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10項服務、財政部和總局規定的其他服務)

法律依據:《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條 為規範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出口商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可在貨物報關出口並在財務上做銷售核算後,憑有關憑證報送所在地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稅務機關)批準退還或免征其增值稅、消費稅。

本辦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對外貿易經營者、沒有出口經營資格委托出口的生產企業、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_

上述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經商務部及其授權單位賦予出口經營資格的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其中,個人(包括外國人)是指註冊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_

上述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是指按國家有關規定可以申請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

第三條 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範圍、退稅率和退(免)稅方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程序,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管理、申報受理、初審、復審、調查、審批、退庫和調庫等相應工作崗位,建立崗位責任制。因人員少需要壹人多崗的,人員設置必須遵循崗位監督制約機制。

  • 上一篇:自己怎麽在網上報停社保怎樣來操作
  • 下一篇:表達感激的橫幅標語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