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五十四條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應當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退稅款。企業報送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第二條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或者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自行計算本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根據企業所得稅月度或季度預繳情況,確定納稅年度應繳納或應退稅額,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的相關資料,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第三條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或者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的,無論是否在減免稅期間,也無論是盈利還是虧損,都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按照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得進行匯算清繳。.....第八條納稅人在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報下列有關資料:
(壹)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及其附表;
(二)財務報表;
(三)備案的相關信息;
(四)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基本情況,分支機構的稅收征收方式,分支機構的預繳稅款情況;
(5)委托中介機構進行納稅申報的,應出具雙方簽訂的代理合同,中介機構出具的包括項目、理由、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應附納稅調整書;
(六)涉及關聯方業務的,同時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 * *與中國年度關聯業務報告表》;
(七)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三。根據《河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調整納稅人報送財務會計報表有關問題的公告》(河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第2號2013):“根據《河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調整納稅人報送財務會計報表有關問題的公告》(河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第2號).....(四)企業所得稅納稅人進行年度匯算清繳時,應當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期內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表。”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和內容,如實進行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納稅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