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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貸款支持的交易模式

法律分析:PE收購:大型股票M&A基金壹般使用利息稅儲蓄來增加交易回報。由於基金主要從事投資活動而非經營活動,基金本身不能申請M&A貸款,即使貸款,也不能扣除稅負。然而,通過專業的安排交易結構,由PE投資或控制的公司可以申請M&A貸款,或者他們可以進行稅務規劃,並使用利息來抵消稅款。

MBO/LBO:從MBO本身的作用方式、特點和功能來看,如果交易和後續的整合重組方案設計得當,作為發起人的管理層可以設立壹個企業作為收購方,可以通過債權融資(銀行並購貸款、債券發行)。

RTO,反向收購,就是通過收購上市公司(殼公司)的股份來控制上市公司,然後上市公司再反向收購,使其成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從M&A交易的角度來看,反向收購的兩個階段旨在實現控制。

大股東增持:在國外,大股東的持股量往往是市場用來推測未來股價表現的重要指標。觀察大股東是用自有資金還是貸款增持,可以看出後市大股東對企業回報和資金成本的投機。

法律依據:《商業銀行M&A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第五條發放M&A貸款的商業銀行法人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具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

(二)資本充足率不低於10%;

(三)其他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四)擁有專業的M&A貸款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團隊。

商業銀行開辦M&A貸款業務前,應制定M&A貸款業務流程和內部控制制度,並向監管機構報告。商業銀行發放M&A貸款後,如持續不能滿足上述條件之壹,應停止辦理新的M&A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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