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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政處罰復議和訴訟的期限

不服行政處罰可以申請行政復議,訴訟的期限為六十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復議的申請條件具體如下:

1、申請人是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相對人;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依法可申請行政復議的範圍;

5、相應行政復議申請屬於受理行政復議機關管轄;

6、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申請人采取書面方式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時,所遞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如為公民,則為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申請人如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則為法人或者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

3、申請行政復議的理由和要求;

4、提出復議申請的日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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