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契稅:(壹般由買受人繳納,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90平方米以下的,買受人首次支付1%;
2.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上(含90平方米)144平方米以下的房屋,買受人支付1.5%的房價款;
3.以下情況支付3%:
(1)144平方以上;
(2)買方不是第壹次買房;
(3)車庫;
(4)非普通住宅(商品房)
(2)營業稅:(壹般由賣方繳納,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房產證滿2年,144平方米以下普通住宅房產免征營業稅。
2.房產證不滿2年的,按5.55%繳納營業稅;
3.房屋面積超過144平方米,房產證已辦滿2年的,補交差額。計算公式為:(上次進價?現價)*稅率為5.55%
4.商鋪差價款的計算公式為:(上次進價?現價)*稅率為5.55%
(3)個人所得稅:(壹般由賣方繳納,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房產證滿五年,是賣方丈夫名下唯壹壹套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房產。
2.出賣人丈夫名下房產非唯壹房產或者房產證未滿5年的,按照1%繳納。
3.店家按差價賠付,計算公式是:(上次進貨價?現價)*稅率2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讓土地、房屋所有權的,承擔契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第三條契稅稅率為3-5%。
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四條契稅的計稅依據:
(壹)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出售和房屋買賣均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銷售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的交換,是交換的土地使用權與房屋價格的差額。
前款交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土地使用權與交換房屋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且無正當理由的,征收機關應當參照市場價格進行核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壹)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繼承土地和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的,免征;
(二)城鎮職工按規定首次購買公有住房,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房屋滅失而回購房屋的,酌情給予減免;
(四)財政部規定的其他契稅減免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稅率:
(壹)綜合所得,適用3%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