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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模式售樓部的會計與稅務該如何處理

壹般都會在不同區域設立售樓部、樣板房以及其他項目營銷設施。房地產企業的營銷設施應用模式不同,相關會計處理、稅務處理也有不同。結合國家稅務總局《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相關規定,筆者對房地產企業目前比較通用的營銷設施模式下的會計和稅務處理進行分析。

不同情形下的會計處理

1.利用開發完成或部分完成的樓宇內的商品房裝修、裝飾後使用的營銷設施的會計處理。

根據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的規定,計入開發間接費用核算的營銷設施建造費,包括項目小區樓宇之內的裝飾、裝修費用和樓宇之外的售樓部、樣板間等營銷設施的建造費用。將樓宇之內的商品房臨時作為售樓部、樣板間使用,因其本身就屬於特定的成本對象,所以其建造成本按照正常的開發產品核算,其裝修、裝飾費用若不能判斷未來是否可以隨同商品房主體壹並出售,應歸屬於開發間接費用核算。

2.利用開發小區內樓宇之外的明顯位置建造臨時設施(例如售樓部、樣板間)作為營銷設施使用的會計處理。

作為售樓部、樣板間使用的臨時設施,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其發生的建設成本及裝修費用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完工後,其成本從“在建工程”轉入“開發間接費用”,如果非自用或出租,也可以按照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的規定,直接計入“開發間接費用”核算。

3.利用開發小區內的配套設施(例如會所)裝修、裝飾後作為營銷設施臨時使用的會計處理。

房地產企業除利用開發的商品房、臨時建築作為營銷設施之外,比較多見的還有利用開發小區之內的規劃建造的會所、物業場所在銷售階段作為項目的營銷設施使用。這種類型的營銷設施其最終用途是小區規劃設計已經確定的,即便臨時作為項目營銷設施使用,也不可以直接計入“開發間接費用”核算,而需要根據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第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企業在開發區內建造的會所、物業管理場所、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幼兒園等配套設施,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1)屬於非營利性且產權屬於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的,可將其視為公***配套設施,其建造費用按公***配套設施費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2)屬於營利性的,或產權歸企業所有的,或未明確產權歸屬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公用事業單位以外其他單位的,應當單獨核算其成本。除企業自用應按建造固定資產進行處理外,其他壹律按建造開發產品進行處理。

4.開發小區之外的人口活躍密集區設置的銷售網點等營銷設施的會計處理。

房地產企業除在項目小區內設置建造的營銷設施外,還有可能在項目小區之外的人口活躍密集區設置項目展示區、接待處、售樓部等。這些設施有可能是房地產企業租入使用,也有可能為自建行為。在項目小區之外的營銷設施銷售環節中發生的成本費用,無論稅務處理還是會計處理,都應當通過“營業費用”或“銷售費用”反映,如果屬於企業自建構成的固定資產,由此計提的折舊,計入“營業費用”或“銷售費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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