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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應稅收入形成的支出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專項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的通知》(財稅〔2009〕87號),資金形成的費用可否抵扣進項稅?《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壹)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二)購進貨物及相關應稅服務的非正常損失;(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的消費品;(五)本條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商品的運輸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3]106號)附件2的規定,5.原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接受試點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1)簡易計稅方法應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其中涉及的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有形動產租賃。(2)接受的客運服務。(3)與非正常損失的采購貨物相關的運輸服務。(4)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專項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的通知》(財稅〔2009〕87號)規定的非應稅收入支出的在產品和產成品耗用的外購貨物的非正常損失相關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用於支出的資產折舊和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對於財稅[2009]87號規定的非應稅收入形成的支出,如果用於取得合法的增值稅抵扣憑證,如果不是用於規定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的項目,那麽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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