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產原值;
(2)合理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5號)第六條第五款規定:“財產轉讓所得,為財產轉讓所得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壹、財產轉讓產生的合理費用包括哪些稅費?
1.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份、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轉讓財產取得的收入,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收入總額-財產原值-合理費用)×20%;
2.特別規定如下:
(1)股票轉讓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個人轉讓自有住房5年以上且為家庭唯壹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允許從財產轉讓收入中扣除的財產原值是指什麽?
1、有價證券:其原值為買入價款和買入時按規定支付的相關費用;
2.債權轉讓:壹般采用加權平均法確定應扣除的原值和合理費用,計算公式如下:壹次性出售該類債券允許扣除的購買價款和費用=購買過程中支付的購買價款和稅費之和&;皮的;購買的該類債券總數×壹次售出的債券數量+銷售該類債券過程中繳納的稅款=每次債券銷售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本次債券銷售收入-購買價格和本次債券銷售允許扣除的費用]×20%;
3.建築物:其原值為建造成本或買價及其他相關費用;
4.土地使用權:其原值為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價款、土地開發成本及其他相關費用;
5.機器、設備、車船:原值為買價、運輸費、安裝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6.其他財產:其原值參照上述方法確定。納稅人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財產原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