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這麽說吧,畢竟要說140號中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有“錯誤追溯”的話,那140號中的其他條例如外賣食品、裝修服務、武裝守護押運等不是也存在“錯誤追溯”了?這樣的話,財稅2號應該對140號應該直接開始執行,但是卻在2017年7月以後開始執行(財稅2號釋出於2017.1.10號),中間有半年的時間還執行“錯誤”的政策?
財稅〔2017〕2號檔案昨天壹公布,立刻引來“打補丁”“會哭的孩子有奶吃”“對140號文溯及力的否定”等評論。
1月6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7〕2號),規定“2017年7月1日(含)以後,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不少人認為,2號檔案是對去年12月印發的財稅〔2016〕140號檔案錯誤溯及力的修正;也有人認為,這是因為某金融企業去要來的政策,“會哭的孩子有奶吃”。筆者認為,140號文字身沒有錯誤追溯,也未必是因為會哭的孩子有奶吃,而是因為稅務幹部普遍不熟悉資管產品、金融行業也普遍不熟悉(不重視或者有誤解)稅收政策,而140號檔案來得太突然,這次只是給個緩沖和適應期。
140號文規定“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表面上看,12月印發的檔案自5月執行,好像是追溯適用問題。其實不然。
首先,壹般來說,法律適用的原則是實體從舊、程式從新,即“法不溯及既往”。如果說140號文的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存在“錯誤追溯”的問題,那麽140號文裏其他諸如保本/非保本收益、持有至到期資管產品、外賣食品、武裝押運等增值稅政策,就不存在同樣的“錯誤追溯”問題了?如果都錯了,為何不壹並修正?筆者認為,140號文不在於“追溯適用”,而在於“厘清爭議”——因為對外賣食品、武裝押運等上述增值稅專案存在理解上的分歧,140號文才出來“定紛止爭”,並不是在新設什麽規則。
其次,退壹步說,如果140號文存在錯誤追溯問題,剛出的2號文用來修正的話,只需改為140號文印發之後的某壹天開始執行即可,為什麽規定2017年7月才開始執行?這不是白白浪費了半年時間嗎?
最後,2號檔案規定,對資管產品在2017年7月1日前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未繳納增值稅的,不再繳納;已繳納增值稅的,已納稅額從資管產品管理人以後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假如真的是“錯誤追溯”,已納稅額就變成了國家“欠”納稅人的錢,應該直接退還給納稅人才更合適啊!
因此,不能說140號檔案本身有問題。財政部稅政司和總局貨勞稅司《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檔案部分條款的政策解讀中,明確“增值稅和營業稅壹樣,均是針對應稅行為征收的間接稅,營改增後,資管產品的征稅機制並未發生變化。”也就是說,140號文是沒錯的,不存在錯誤追溯問題。
綜上,筆者認為,2號檔案留出這半年“緩沖期”是給相關各方壹個學習和適應時間:稅務幹部利用這半年抓緊熟悉資管產品,金融行業利用這半年抓緊熟悉稅法。而且,2號檔案本身也很簡短,具體操作授權給了總局進壹步明確。到了7月份,金融行業也差不多意識到怎麽回事了、對利益分配的調整也差不多到位了。好好利用這個時間,擼起袖子加油幹吧。
財稅1995 26號文是否廢止關於對中國兵器工業總公司所屬軍工企業免征土地使用稅的若幹規定的通知 (財稅字1995第026號) 有效
財稅〔2009〕79號文是否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全文有效。
建議在稅務總局網站下載稅法送萬家 軟體,上面查稅法,可以看出是否失效。
財稅70號文是否有效***為妳查到兩個財稅70號檔案,請根據結果對照使用:
1、財稅[2011]7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仍然有效;
2、財稅[2016]70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仍然有效。
財稅2013 37號文是否有效妳好,37號檔案已經全文失效。宣布該檔案失效的檔案是財稅[2014]42號文。同時應該指出的是,財稅[2014]42號文的部分條款也失效:42號附件3第壹條第(十二)項城鎮退役士兵就業免征增值稅政策,自2014年7月1日起停止執行。在2014年6月30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部分增值稅優惠政策審批事項取消後有關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8號),本文附件3第壹條第(十)款中“但稅務部門應當進行相應的審查認定”、第(十壹)款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和第(十二)款中“稅務機關稽核”內容自2015年5月19日起失效。
應用時,請註意檔案的前後銜接問題,謝謝。
財稅 2003 16號文是否有效絕大部分條款仍然有效。
條款失效,第壹條第(四)項、第二條第(六)項、第四條、第五條失效。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若幹廢止和失效的營業稅規範性檔案的通知》,財稅〔2009〕61號。
財稅2005(25)號文是否有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後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5第025號) 有效
財政部 總局令和財稅文 誰的層級高?財稅文可以否定令嗎財政部的層次最高,財稅檔案第二,稅務總局令最低。財稅檔案可以否定和代替稅務總局令。
請問財稅〔2001〕5號文是否失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5號全文有效
檔案連結::202.108.90.178/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1815&flag=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