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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36 號文件對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會有哪些影響

財稅〔2016〕36號文件對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影響:

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件”)出臺前,有形動產的融資性售後回租已經按照“動產租賃”稅目改征增值稅,稅率為17%,但是財稅〔2016〕36號文件的出臺為這壹行業帶來兩大變動:1.將不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租賃納入“營改增”範疇;2.將融資性售後回租納入“金融服務——貸款服務”的範疇而非“租賃服務”範疇。這壹規定生效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稅收待遇將與其他租賃行為有顯著區別,需要融資性售後回租的出租人加以關註:

稅率不同:融資性售後回租的標的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稅率均為6%;而其他租賃動產和不動產,稅率分別為17%和11%。橫向比較,融資性售後回租行業未來的實際稅負將低於其他租賃方式。縱向比較,融資性售後回租動產的增值稅稅率從17%下降到6%;融資性售後回租不動產從營業稅稅率5%變為增值稅稅率6%;在增值額相同的情況下融資性售後回租動產的稅收成本明顯下降,回租不動產的稅收成本變動不大。

2016年5月1日後的稅種和稅率

融資性售後回租動產

增值稅17%

增值稅6%

其他動產租賃

增值稅17%

增值稅17%

融資性售後回租不動產

營業稅5%

增值稅6%

其他不動產租賃

營業稅5%

增值稅11%

銷售額的計算不同:根據36號文件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作為銷售額。這種情形下,承租人在銷售標的物時標的物的風險和收益並未轉移,不屬於實際的“銷售”,因此不能開具專用發票,應當開具零稅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之後出租人在收取費用時,對本金部分同樣應當開具零稅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在後面壹種情況應當根據承租方出售資產時開具的發票、借款利息發票、發行債券利息發票作為依據計算差額扣稅。

其余情形下的租賃,出租方可以要求出售資產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費用時也應根據收取的費用開具發票,但是出租方在計算銷售額時不能從收取的價款中扣除借款利息和發行債券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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